2022年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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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值防卫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正值防卫制度,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而确立;其意义就在于: 1、刑法中规定正值防卫,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实行正值防卫是法律给予自己的一项权益,有利于勉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爱护国家、公共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主义法制; 2、刑法中规定正值防卫,明确地告知每个公民,法律不仅答应为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值防卫,仍答应为爱护国家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值防卫,这本身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训练;提倡人人都要树立见义勇为、相互帮忙的精神,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挺身而出,共同与违法犯罪行为
2、作斗争,从而加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友爱;3、刑法中规定正值防卫, 对于妄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也是一个警告,警告他们法不行违,罪不行犯,假如一意孤行,随时随地都会受到各方面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削减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拟就新刑法中的正值防卫制度谈几点熟悉:一、正值防卫的概念正值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值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值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点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我国 1979
3、年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正值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白实施正值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值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说明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值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说明,且该条款对正值防卫所爱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益”,另外,对“其他权益”没有详细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详细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新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通过立法说明,明确地表述了正值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4、害,而实行 的禁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条款的规定较1979 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值防卫制度,在被爱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爱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值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二、正值防卫的构成条件修订后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在明确地表述了正值防卫概念的同时,对实施正值防卫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值防卫必需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值防卫
5、的主观条件;其次,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值防卫必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治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值防卫;这是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值防卫必需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头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值防卫必需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加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 时,被两名歹徒围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财,甲为
6、了爱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结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伤;某甲正值防卫的对象不符合条件,故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值防卫;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值防卫是法律给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也是为爱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措施,假如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予以限制,就简单被滥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用,甚至有可能成为私下报复的工具;关于正值防卫的限度,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值与过当的标志;我国1979 年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正值防卫限度的条件不非常明确,故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熟悉不统一,产生了“必要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等不同主见,以
7、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正值防卫把握过严,对防卫过当把握过宽,对公民的见义勇为经常因是否超过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难以对防卫人的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定性,从而在肯定程度上挫伤了公民见义勇 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有悖于立法精神的本义;为此,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形,对1979 年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行为其内涵的表述进行补充和修改就显得尤为必要;修订后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正值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该条款的规定,在原规定“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其本义非常明确放宽了正值防卫的限度,有利于在司法实践
8、中,对正值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将原规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改为“造成重大损害的”,从而使判定防卫是否过当的标准趋于客观化,转变了了以往司法人员仅凭主观判定,而发生对防卫限度定性的歧义;依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防卫行为应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熟悉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值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应防止的严峻损害;此外,在对防卫过当的惩罚幅度上,鉴于防卫过当虽然具有肯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动机是出于
9、正值防卫,是为爱护合法利益而实施的,其主观恶意较小,与其他有意或过失犯罪有着重大的区分;因而,修订后刑法将1979 年刑法规定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从而更为明确地放宽了对防卫过当的惩罚;四、特殊防卫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修订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这种正值防卫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正值防卫,笔者称之为“特殊防卫权”;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法律给予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实行暴力手段禁止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0、,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权力;由于特殊防卫权是刑法新创制的,条文表述在规律上尚不够严密,加之司法人员熟悉上存在分歧,因此,有深化探讨的必要;(一)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两种主见1、“特殊防卫权无限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之所以要规定特殊防卫权,正是基于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肃,很少有人敢于见义勇为,力求解除公民同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作斗争时,担忧防卫过当的后顾之忧,根本转变过去那种罪犯肆意逞凶,好人反倒缩手缩脚的不正常现象;所以行使特殊防卫权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对其不应加以限制,只要是为禁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实行的防卫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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