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小抄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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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1. 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纳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定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看,发觉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冲突;“色听”,观看其面部表情的变化; “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 “耳听”,观看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 听”,观看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2. 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 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头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3. 三赦三宥 :
2、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有意杀人的重罪 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有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赐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4. 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殊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说明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5. 秋
3、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支配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 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如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处;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6. 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就;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 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进展为同居相隐原 就,扩大了相隐的范畴;7. 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杰出者),议功(功勋卓著者), 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苦者), 议宾(前代
4、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 不适用一般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需上报皇帝进行决议, 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表达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8. 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就;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需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依据犯罪者的详细情形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打算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就的表达;9. 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靠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临时不执行所判 徒,流,死
5、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先的刑罚,以表达儒家所提倡的“亲亲”原就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头走向儒家化的详细表达;10. 录囚: 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形,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肯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11. 九品中正制: 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 由这些大小中正官依据出身家世,道德行 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 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 上,下中,下下九
6、等,供应应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淌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12. 换推制度: 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 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假如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13. 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损害行为发生后,确定肯定的期限,限满之日依据被害人 的死伤情形,打算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损害人可实行积极措 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
7、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 果、缓和社会冲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4. 直诉制度: 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依据西晋的规定,要在 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答应有重大枉屈者击 鼓鸣冤,直诉中心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 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准时发觉并订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15. 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谨慎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 帝对答案要案的掌握,开头逐步完善死刑复 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仍 必需再次奏请皇帝批
8、准,方可执行;只以制 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 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16. 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肯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17. 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 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掌握与监督,有利于防止或订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18. 秋审制度: 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
9、进一步进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办而得名;顺治15 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样;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19.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依据土地亩数平均安排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止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进展供应了自由劳动力;20. 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依据其本国法律
10、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22. 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取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23. 魏律: 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
11、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就的性质与位置,精简“旁章科 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 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24. 晋律: 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体会,新增法例篇目,连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独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25. 北齐律: 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 的;共有
12、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就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就的性质与位置;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 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 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体会的结晶,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26.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就改定而成,表达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
13、朝代的立法体会,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供应了直接的蓝本;27.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 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 502 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28. 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 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 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 位;29. 洗冤
14、集录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 场勘验所应留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庞大奉献;30.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 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 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 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就有其独创 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 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31. 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 制大诰御制大诰续
15、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很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冲突和爱护封建统治的稳固,终止是历史必定;32.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 1740 年),从清初开头经受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补偿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终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 详;33. 重大信条十九条从1911 年 10
16、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头,全国革命力气迅猛发 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 年 11 月 26 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其次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益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益,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就;但是,重大信条十九 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公平权益,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诈”;34.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
17、8 月 27 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就的九条“臣民权益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益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35. 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 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纳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就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就分就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训练等重大变革;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
18、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爱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36. 中华民国约法1914 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 月 1 日, 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位置特殊;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反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就;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37. 中华民国宪法 1923 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 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忙通过,并于
19、1923 年 10 月 10 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 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1. 中华民国的国体永久为民主共和国;2. 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3. 规定了中心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规律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就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 神,在肯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
20、 消; 1、质剂西周时显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2、六礼 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 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 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诞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 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打算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 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
21、的表达,并布满深厚的迷信颜色;4、法经 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体会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详细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5、以古非今罪 秦朝设立的罪名 ,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 答应肯定范畴的亲属之间对于肯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恳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 任;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
22、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9、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郑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 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 篇、 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 门;10、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从明朝进展而来;清朝将朝审进展为两种, 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头执行于顺治 十五
23、年,第一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 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 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 四种处理看法: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 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 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 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 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1、禹刑 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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