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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一、案例题1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 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恳求,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答: 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2. A 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 万元, A 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 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 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B 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
2、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 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 A 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答: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行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3. 刘、关、张商定各出资40 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 万元,遂与张商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 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 40 万元的房屋评估为 60 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觉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 20 万元出资应
3、如何补交?答: A. 应由刘补交 20 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4.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假如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就不享有票据权益”,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以下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答: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益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益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争论股票发行价格时显现了不同看法;以下哪些看法符合法律规定?答: B. 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 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 元之间定价,投资
4、者易于接受D. 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二、1.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 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缘由剩余500 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 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答: C. 不应批准2.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打算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以下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答: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接受股东丁提出吸取一名律师参与清算组的建议3. 刘、关、张商定各出资40 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 万元,遂与张商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 万
5、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 40 万元的房屋评估为 60 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觉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 20 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答: A. 应由刘补交 20 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4. A 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 万元, A 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 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 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 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 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
6、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 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 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答: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行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5.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以下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答: 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 时即不再收购B. 甲公司将在 45 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
7、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全部股东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三、1.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假如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就不享有票据权益”,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以下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答: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益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益2.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 万元,待安排利润 3 万元;现甲无力偿仍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 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答: C. 乙可以就该 15 万元份额和 3 万元待安排利
8、润恳求强制执行3.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以下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答: 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 时即不再收购B. 甲公司将在 45 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全部股东4. A 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 万元, A 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 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 公司是多年的商
9、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B 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 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 A 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答: 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行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争论股票发行价格时显现了不同看法;以下哪些看法符合法律规定?答: B. 现公司股票的
10、市场价格为8 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 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D. 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四、1.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 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缘由剩余500 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 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答: C. 不应批准2. 某市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打算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以下哪一类型的登记?答: B. 设立登记3. 某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打算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以下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答: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接受股东丁提出吸取一名律师参与清算组的建议4. 2000 年 3 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 月甲与丁结婚; 2005 年 8 月,双方协议离婚,商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答: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需购买该财产份额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5.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
12、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以下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答: B.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五、1.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连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以下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法的?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 时即不再收购B. 甲公司将在 45 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全部股东2. A 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 万元, A 公司
13、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 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 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 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 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 A 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A.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行以将汇票转让给B 公司 C. 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3. 章
14、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 岁的母亲吴氏和6 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损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具体询问了有关意外损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照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商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其次期超过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 合同效力中止 D. 保险人依据商定条件削减保险金额4.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一般债权40 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 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估计破产清偿率为 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以下哪一观点是正确的?B. 甲
15、煤矿可以抵销 20 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 万元破产债权5.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 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缘由剩余500 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 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C. 不应批准六、1.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 岁的母亲吴氏和6 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损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具体询问了有关意外损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照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商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其次期超过60 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 合
16、同效力中止 D. 保险人依据商定条件削减保险金额2. 某市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打算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以下哪一类型的登记?B. 设立登记3.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商定:甲乙是一般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 人;凡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样同意;某日,甲乙外出选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 6 万元;因流淌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 万元,银行要求供应抵押,丙以该商店的
17、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甲乙回来后,乙的伴侣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恳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恳求,因此戊成为新的一般合伙人;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仍银行贷款, 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恳求;以下描述是正确的A. 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4.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 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缘由剩余500 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 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C. 不应批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5. 甲
18、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以下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B.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治理局登记后,于路对 面 的 “长 鸿 饮 食 进出 口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也名称2002 年 4 月 1 日,新张剪彩开业;2002 年 6 月 1 日,位于马新 张 开 业 ; 他 是 在 西 城 区 工 商 局 登 记 ;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治
19、理部门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害对方的权益;1. 可否请工商局副局长担任董事?为什么?2. 股份公司的监事如何组成?3. 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请说明;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爱护;公 司 名 称 是 一 个 公 司 特 定 人 格 的 表 示 , 是 一 个 公 司 区 别 与 他 公 司 的 重 要 标 志 ;一、关于公司名称,在我国基本上接受“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就 ”与 “真实原就 ”;“有限制
20、的自由主义原就 ”是指:在不违反法律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挑选自己的名称;“真实原就 ”是指:公司挑选的名称,必需与经营的内容、经营的范围、承担的责 任一致,不是 他人产生误解 ,也保护了社 会利益;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在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第十二条中仍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司;二、关于公司名称之组成;首 先 , 看 一 看 我 国 的 有 关 规 定 ; 企 业 名
21、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如 下 : “第 六 条 企 业只准 使用一 个名称, 在登记 主 管机 关辖 区内不得 与 已登 记注册 的同行 业企业 名称相 同或者 近似;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 经 省 级 以 上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 企 业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一 个 从 属 名 称 ;第 七 条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由 以 下 部 分 依 次 组 成 : 字 号 ( 或 者 商 号 , 下 同 ) 、 行 业 或 者 经 营 特 点 、 组 织 形 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
22、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 下 列 企 业 的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不 冠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 八 条 企 业 名 称 应 当使 用 汉 字 , 民族 自 治 地 方 的企 业 名 称 可 以 同时 使 用 本 民 族自 治 地 方 通 用的 民 族 文 字 ;企 业 使 用 外 文 名 称 的 , 其 外 文 名 称 应 当 与 中 文 名 称 相 一 致 , 并 报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登
23、记 注 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 ) 政 党 名 称 、 党 政 军 机 关 名 称 、 群 众 组 织 名 称 、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及 部 队 番 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 十 条企 业可 以 选 择 字 号 ;字 号 应 当 由 两 个 以上 的 字 组 成 ; 企 业 有 正 当 理 由 可 以 使 用 本 地 或 者 异 地 地 名 作 字 号 , 但 不 得 使 用 县
24、以 上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作 字 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 名 作 字 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国 际 ”字词:司;口企业;业集团;第 十 三 条下 列 企 业 , 可 以 申 请 在 企 业 名 称 中 使 用 “中 国 ”、 “中 华 ”或 者 冠 以(一)全国性公(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
25、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 照 本 法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须 在 公 司 名 称 中 标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11 条规定: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可以归纳如下:1 、 公 司 名 称 应 当 冠 以 公 司 所 在 地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 有 特 殊 情 况 , 也 可 以 不 冠 以 公 司 所 在 地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2 、
26、公 司 可 以 选 择 字 号 ; 这 是 公 司 自 己 唯 一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的 内 容 ; 字 号 应 当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字 组 成 ;公 司 有 正 当 理 由 可 以 使 用 本 地 或 者 异 地 地 名 作 字 号 , 但 不 得 使 用 县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作 字 号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3 、公司 应当依据其主 营业务,依 照国家 行业分类 标准划分的类别, 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所属行业 或者经营 特点;4、公司应当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有限责任公司,必 须 在 公
27、 司 名 称 中 标 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字 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须 在 公 司 名 称 中 标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三、公司的名称权受到法律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打算、使用和依照规定转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出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
28、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 行 为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所以,他人不能假冒、盗用、干涉他人的名称权;关于本案,两个公司不在一个行政区内,不属于一个登记机关治理,故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侵害他人的名称权;公司名称设立2004 年 4 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 个伴侣方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打算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打算: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 元,李靖 1 万元;利润安排为 25%比 25%比 50%;王紫藤向伴侣借款4000 元, 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29、;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 元债务应当依据25%比 25%比 50%的利润安排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1、合伙企业请设立条问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 元借款如何处理?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在 设 立 的 条 件 、 程 序 方 面 , 都 有 具 体 规 定 ;2 、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王 紫 藤 的 个 体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代 替 合 伙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 是 不 合 法 的 ;3、4000 元的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依据利润安排比承担这笔债务;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依据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 合 伙 经 营 、 共 享 收 益 、 共 担 风 险 , 并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营 利 性 组 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肯定条件,经过肯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二个以上合伙 人,并且都是 依法承担无限 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 件 ;合伙企业
31、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登 记 申 请 书 、 合 伙 协 议 书 、 合 伙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 应 当 在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时 提 交 批 准 文 件 ; ”业 成 立 日期营活动;定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 为 合 伙 企;合 伙 企 业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前 , 合 伙
32、人 不 得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 假如就本案来说,三人共同出资,依据商定安排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据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4000
33、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伴侣借款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仍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的确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依据利润安排比承担这笔债务;设立申请G 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 年,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偿仍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现在问: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
3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取回;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别除权,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4、破产财产包括:流淌资金70 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 万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假如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一 、 作 为 国 有 企 业 , 应 该 具 备 破 产 条 件 ,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才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企业破产 法 第 8 条第 1 款规定: “债务 人经其 上 级主管部 门同意 后 , 可以申 请宣告 破产 ;”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
35、国有企业的全部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全部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全部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 38 条和第10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公 司 自 愿 申 请 破 产 , 与 公 司 解 散 一 样 , 是 关 系 公 司 存 亡 和 股 东 权 益 得 失 的 重 大 事 项 , 也 应 照 此 办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第 3 条 的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法 人 的 破 产 原 因 由 三 项 事 实 构 成 :
36、1、企业经营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意味着,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假如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 ”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峻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峻亏损 ”与“非严峻亏损 ” 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关于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如干问题的看法第8 条规定了三个要件:、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 条 仍 规 定 , 债 务 人 停 止 支 付 到 期 债 务 并 呈 连 续 状 态 , 如 无 相 反 证
37、 据 , 可 推 定 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二、租借的设备,应当由出租人取回权,取 回 该 设 备 ;取 回权 是 指 从 清算 人接 管 的 财产 中取 回不 属于 破 产 人的 财 产 的请 求权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一 般取 回 权 是 指 财产 权 利 人 基于 破 产 法 以 外的 原 因 行 使 的取 回 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安排”的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9 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益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
38、有合法依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托付治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 工 承 揽 财 产 , 寄 存 财 产 , 寄 售 财 产 以 及 基 于 其 他 法 律 关 系 交 破 产 人 占 有 、 但 未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他 人 财 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依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特 殊取 回 权 是 指 财产 权 利 人 基于 破 产 法 规 定 的 原 因 行 使 的取 回 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 在 国 外 , 特 殊 取 回 权 有 3 种 形 式
39、:A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B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托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C 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益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仍原物的权利;假如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有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 使 取 回 权 时 , 可
40、以 向 破 产 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该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构 成 赔 偿 债 权 ;在破产宣告后,假如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有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恳求权;该权益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清算组恳求取回财产;清算组收到取回权人的恳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仍;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仍(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仍的,应当折价返仍(赔偿 取 回 权 ) ;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41、 下 , 折 价 款 应 随 时 全 额 支 付 , 而 不 得 被 当 作 破 产 债 权 纳 入 破 产 分 配 ;清算组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恳求时,假如认为恳求人缺乏权益依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的争议,可由恳求人 提 请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和 裁 决 ;三 、 已 经 抵 押 的 厂 房 , 由 抵 押 权 人 行 使 别 除 权 , 从 厂 房 价 值 中 优 先 受 偿 ;别 除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不 依 破 产 程 序 , 而 由 破 产 财 产 中 的 特 定 财 产 单 独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称作别除权人;别除权的权益内容,就是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所以,别除权制度是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就的一个例外;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即可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并由此获得清偿,而不受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形的影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 条第 2 款规定: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意味着,别除权人有权就别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其他破产债权人不能对别除权标的物提出清偿恳求,破产清算组也不得擅自将别除权标的物纳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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