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博弈_一则补录纠纷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_蒋仕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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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9卷第 11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ol.29No.il 2008 年 11 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ov.2008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博弈 - 则补录纠纷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蒋仕梅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安徽合肥 230011 ) 摘要: “ 学费不退 ” 纠纷反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对该问题宜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 发进行探讨, “ 学费不退 ” 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有效性应从双方的市场地位 .交易价格 .解释原则 .立 法规制等诸多
2、方面综合考量。完善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 :学费不退;格式条款;立法规制;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673-2219 (2008) 11-0159-02 2007年,笔者所在学校一补录大专生刘梅起诉合肥某 高考补习学校(以下简称 “ 某补习学校 ” ) 要求退还因补录 而中途退学后的剩余学费,其争执的焦点在于一份报名登记 表。因为表上有行小字: “ 学生自愿缴纳全年及其他各项费 用,一周内不满意,学校予以退费;超过一周,将不再退还 任何费用。 ”原告在被告提示下在此处签字以示知晓。双方 争论的焦点是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该协议是
3、否无 效?处理格式条款纠纷有哪些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如 何保护? -“ 学费不退 ” 条款的法律性质 某补习学校在主张 “ 学费不退 ” 的合法性时,强调这是 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事实上, “ 学费不退 ” 条款并非普通的合同条款,而是一个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立法上或学术上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合 同法第 39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当事人间的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事实上,生活中的许多合同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而成立。当 事人一方事先拟制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加以讨论 和变
4、更 .而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此类合同在合同法 39 条被称为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 ,在这种合同订立方式 中使用的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法律 特征:第一,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该 拟定方一般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第 二,格式条款具有定 型化的特点,它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 收稿日期: 2008 08 11 作者简介:蒋仕梅( 1975_),女,湖南祁阳人,讲师, 法律硕士,任教于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研究 方向为经济法学。 定的相对人;第三,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合同的相 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无法自由表
5、达 意志;第四,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 合同时使用。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使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过程得以简化,提高交易效率,并使经营者对自己的 经营风险作出预判。但与此同时,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 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条款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 对方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只能被动接受,极易造 成拟定方在交易过程中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法地侵害 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 “ 学费不退 ” 条款是经 营者某补习学校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即复读生而单方拟定 的条款,消费者对该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拒绝,而一旦拒绝 就无法在此补习学校入学,缔结教育消费合同。
6、因此,该条 款具备了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从 性质上讲应当属于合同法 上的格式条款。 二 “ 学费不退 ” 条款的效力 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具有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如何通 过司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安全,是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合同 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格式条款具 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 ” 根据合同法第 52条规定,符合无效合同的格式 条款绝对无效,其中包括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 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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