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立法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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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模式的立法选择摘要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有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的含义。借鉴和比拟美国、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模式,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存在六个缺陷,究其原因与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X的公司治理构造,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构造模式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根底进展构造。第三,公司治理构造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立经理市场,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第四,公司治理构造中的员工模式可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最后,还
2、必须建立一个兴旺而完善的外部监视机制。构建中国公司治理构造模式的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建立与规X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在国内外公司管理的实践中早已存在,但它在我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那么是近六七年的事。不过,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承受的答案。笔者仅就其中几个方面抒以管窥之见。一、公司法人治理构造(Corporate Governance)的含义界定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而引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别离,公司法人治理构造也随之诞生并不断走向完善。关于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含义界定,各国比拟有影响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第一,制度安排说。英国
3、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构造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效劳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视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鼓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构造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构造来减低代理人本钱。第二,相互作用说。库克伦(PhlipL Cochran)和华廷科(StevenL 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
4、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第三,组织构造说。我国经济学家X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构造,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构造。在这种构造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构造,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辞退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X围内经营企业。第四,决策机制说。奥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
5、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治理构造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构造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构造将决定其如何使用。参考中外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内涵界说,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治理构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别离的根底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公司法人治理构造从法学的角度来讲,那么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
6、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二、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立法模式概览(一)美国模式美国公司治理构造通常称为“一会制,其特点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视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具有业务执行职能,也具有对此的监视职能。其公司治理构造根本框架为:图1:美国公司治理构造(略)在这种公司治理构造根本框架下,股权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信守股东本位是美国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特点之一。直接融资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资本市场兴旺,流动性高,是股东约束管理层的重要途径。这就是所谓的外部人模式(outsider system)公司经营管理
7、者的鼓励和监视。设计恰当的报酬制度或鼓励机制,使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利用股票期权刺激经营者为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已成为公司治理构造中的重要组成局部。目前,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经营者的总报酬的1/3左右是以期权为根底的。(二)日本、德国公司治理构造德国公司治理构造模式在西欧国家中最有代表性,广泛地说又可称之为西欧模式,或外部人模式(outsider system),它的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在内部人集团中,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进展监视。它的典型特征是资本和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在公司治理构造中平分秋色,各占50%,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
8、会制,即公司治理构造主要由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其公司治理构造根本框架为:图2:德国公司治理构造(略)1.股权模式从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构造来看,其最大的特点那么是法人持股。就德国而言,传统上,银行一向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例如由著名的电气工程集团西门子家庭成员创办的德国银行拥有德国最大制造企业奔驰公司25%的股权,即使最近刚实现私有化的德国电讯公司,其公众直接持股率缺乏6%,因此银行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视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日本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建立了主银行制度,从而使日本的公司治理构造发生了重大变化。主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又是其主要贷款人,这使得主银行能够借助于贷款
9、和XX的管理及时掌握公司的运营信息,对公司经营者进展有效的监视。2.组织模式有效的公司治理构造确实立,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与股权构造相适应的,权责清楚的组织体系。日本和德国公司治理构造的具体组织形式有很大不同。在日本,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与高层经营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合二为一,决策者与执行者合二为一。而德国那么不然,股东大会、监事会与执行董事会分设,且监事会与执行董事会的人员不能相互穿插。德国的公司治理构造模式中的具体组织形式及其人员的构成要优于日本。根本原因是日本的公司治理构造不利于发挥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监视作用。德国的公司治理构造,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这三
10、个领导机构,它们分别代表所有权、监视权和经营权,而且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不能相互穿插。德国这种三权均衡配置相互制衡的领导机构,不仅在组织形式上,而且在人员构成上,都实现了监视权和经营权的别离,从而保障了监事会代表股东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了经营者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3.员工模式美国、西欧等国的公司治理构造反映的主要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制衡关系,员工是不在考虑之列的;而德国和日本那么不同,它们认为员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比拟成功地实现了公司员工与管理的相结合。它们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从而充分调发动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三、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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