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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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师X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XX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学生
2、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第七条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
3、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XX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
4、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一) 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二) 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
5、惯 引起事端的; (二)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五) 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各类XX活动的; (六)在校外未经批准的非XX场所从事XX活动的; (七)在校内利用讲座、演讲等形式传播XX的; (八)在校内外X贴、散发与XX活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 (九)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十)书写、X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十一)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十二)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
6、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 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资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
7、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毒品(包括大麻、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酌情赔偿一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挑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策划者: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导致公XX私人财物破坏或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因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
8、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因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9、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原价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10、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饮酒的(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饮酒,一经发现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处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打架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二)
1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的。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至15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达16学时至2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达21学时至3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达31学时至49学时或未
12、请假离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超过14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X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文件和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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