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度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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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2、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
3、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六条
4、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
5、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
6、、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因犯有贪污
7、、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该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八)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违反前款规定委派会计无效。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任职资格: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2、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8、的;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期、及时、真实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
9、映被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等情况,充分行使出资人赋予的权力。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须与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签订委派会计责任书,并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上岗前培训。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2、依法享有出资人赋予的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并采取措施的权利;3、依法享有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权利;4、其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二)义务1、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内部运
10、作情况,定期业务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2、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3、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直接责任。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报告;4、其他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和权责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着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权力。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
11、监例会制度、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与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与受派单位经济关系独立,以及职权上独立,即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界限。已经设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3、制订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
12、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5、严格进行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的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并对资金运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七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至少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每年末要向集团
13、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同时要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稽查、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2、对其他财会人员的职位、职数、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3、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要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分析经营和管理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为受派单位领导决策服务; 4、参与拟定受派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
14、性和准确性; 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有关会计资料。 (二)义务 1、对编报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2、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5、涉及受派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损失、资产处置等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6、其他集团公司要求的义务。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的重大资金事项负责,并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运用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
15、资产,或者将资金或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将资金或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户存储;不得以资金或资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章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二十条受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务准则和会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财务工作的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监督,使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
16、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第二十二条 受派单位要充分认识委派会计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委派会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受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委派会计,受派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相关权利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委派会计的建议。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和奖惩第二十四条对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进行,考核结论记入其工作档案: 1、每年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及工作中有关问题,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做至
17、少一次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及工作实际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2、每年年终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派单位等进行全面工作考核。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述。 第二十五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届满或需要审计的,集团公司委托纪检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其实行离任或任期中审计。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受派单位出现违
18、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失职行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记录在其工作档案中;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2004年3月15日浙江省水利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厅为授权委派单位。厅成立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厅属事业单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9、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管理中心”尚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20、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三)具有财经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在单位任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并业绩突出;(五)有一定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和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知识;(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七)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记录。第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中心”
21、负责对委派会计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核发统一的委派证书。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第六条委派会计的职责(一)在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二)建立和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三)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定、汇编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规范单位预算管理;(四)组织编制、审核单位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及时按规定向厅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五)及时分析、
22、预测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培养财源,依法组织收入和向省水利厅领拨资金,完成各项财务指标,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六)对被委派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七)定期向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对突发性经济事件随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八)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九)承办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嘈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做好以
23、下工作:1.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2.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当好领导参谋;3.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十一)组织开展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派会计的权限(一)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二)有权组织所在单位各职能部门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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