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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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尤溪县人民政府文件 尤政文2011411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
2、公正、公开、合法”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购对象及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满三年的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申购人上年度家庭收入总和应低于4万元(含本数);3、申购人在县城区(具体是东到大儒名城,西到西城七口街桥头范围)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包括杂物间)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的住房困难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对象,如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申报:1、申购对象与父母或直系亲属等3户以上(含本数)同住一套房子、同属一本户口簿、无其他住房且结婚满一年的,其中一户可按无房户条件申购(特指住房困难户,只能申报1户)
3、。2、在本县购买增容户口的,且户口寄在城区亲戚朋友家庭户籍的可单独申报。(三)申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至申报之日止三周年内,在二级市场出售过自有住房或者商业用房的。2、至申报之日止,夫妻(包括离异)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待遇的。3、至申报之日止,夫妻离异未满三年的。4、2000年以后,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政府已安置或已领取经济补偿的。5、购买商品住房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6、虽无住房,但已购买商业等其它用房的。7、父母住房(指城区单元式住房)面积超200平方米以上的,其子女不得申报(不论户口是否同在一本户口簿)。8、申购对象未婚的,男性未满30周岁,
4、女性未满28周岁的。9、申购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10、购买商品房、移民配增容户口的,其他寄户的。11、拥有个人私家车辆(营运除外)及大型工程车的。12、在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二、销售管理(一)资格审定和购房对象确定具体方法: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购人资格进行初审、公示确认后,报县房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围对象。县房改办依据房源套数与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乡镇政府、各机关,再由各乡镇政府、各机关根据入围对象组织抽签或摇球方式确定购房对象,最后上报县房改办。(二)选房办法具体方法:选房对象先进行抽签选择顺序号,再依据顺序号由购房对象选定房号。三、申
5、报程序(一)城区社区居民申购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核,并在本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后,将个人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城关镇,再由城关镇政府按分配套数确定申购人。(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小学,各基层所、站)以及所在乡镇的居民向乡镇政府申报,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申购人材料,并在本乡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由所在乡镇政府按分配套数确定申购人。(三)县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购人向所在单位申报。申购人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以男方为申购人,并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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