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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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从20多年经济改革中选取一些实例,来谈谈对法律与经济改革结合的几点体会。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
2、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从所有制理论到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或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评价和发展问题。(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1986年我在兰州大学学报第3期上发表的论经济改革中的所
3、有制问题,从所有制的理论高度,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所有制,对股份制的合理性加以肯定。一是强调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几十年来,遵循教条的理论,把从法律角度认识所有制视为“法学的幻想”,是唯心主义的分析方法。但是单从经济方面理解所有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律的角度。基于法律判断标准,我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从生产关系总和来把握的所有制概括为广义所有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之为狭义所有制,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强调了所有的客体,更有助于改革的操作。二是强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是向法律含义的靠近,也是向现实的靠近。早在80年代早期,董辅礽老
4、师对传统所有制理论给予突破,提出了从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理解所有制。现在,即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要突破承包制的时候,我理解要更具体地引进权能的法律范畴,理解所有制和所有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既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向经营权转化的过程,又是经济占有主体明确化、法律化的过程。所有形式和占有形式具体化、法律化,要求所有或占有的主体、客体具体化、法律化,要求得益对象具体化、法律化。改革的实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使所有权具体化,法律化。因此,我赞成除少数必需国有企业外,相当一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股份化。(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
5、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尽管“两权分离”理论对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具有很大意义、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必须看到“两权分离”理论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目前主要是在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去搞活企业,而靠“两权分离”理论去搞活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两权分离”存在着逻辑矛盾。所有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而“占有、使用、处分”这些权利本身又构成经营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本身就包含着经营权,那两权如何分离得开?因此我认为,“两者分离”的说法要优于“两权分离”。“
6、两者分离”是以两权的统一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两权统一基础上的两者分离。所有者不仅仅是享有了所有权,实际上还享有了部分经营权,比如股东就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干预;经营者不但享有经营权,也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对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的享有。但是如果是两者分离,那么就会产生两者都有所有权了;而两者都有所有权好像与物权中的所有权排他性有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就需要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双重所有权”的含义和内容。双重所有权是指对资本的双重归属关系。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中对财产的双重所有。这种双重所有权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决定的。“双重所有权”必须以股份制企业为基础,是对资本权益的所有,但
7、不是对资本品的所有。西方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概念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物权的概念,也突破了我们现在所讲的所有权包括四权的框架。实行“双重所有制”,国有国营制企业既存在一种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又存在一种国家作为股东的股东所有权。如果没有股份制,企业就只能搞承包,而绝对搞不了双重所有权。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
8、要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行事,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手段,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法律思考。(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一般来讲,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物价稳定、减少失业、促进增长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运用的手
9、段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是需求管理,不是供给管理。宏观调控解决的是短期问题,供给管理则包括解决中长期问题。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我们应当将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相结合,但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比如,土地管理是供给管理,政府完全有权力根据土地的相关法律来管理好土地。但是宏观调控是需求管理,是对经济短期变化的干预。因此,不应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内容。即使土地信贷影响了资金供求,影响短期的形势变化,也不要因此将它作为宏观调控内容。但不论是需求管理,还是供给管理都有一个法律授权问题,都要注意依法行政,特别注意对企业产权和决策权影响的法律根据。我国已初步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了我
10、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边界。这些法律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包括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如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包括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价格法等。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存在法律规定的真空,而且现存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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