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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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监测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法。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 支护构造。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边土体。 4 边建筑。 5 边管线及设备。 6 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工程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工程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4.2 仪器监测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工程应根据表4.2.1进展选择。表4.2.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工程表基坑类别监测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围护
2、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续表4.2.1基坑类别监测工程一级二级三级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立柱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宜测围护墙力宜测可测可测支撑力应测宜测可测立柱力可测可测可测锚杆力应测宜测可测土钉力宜测可测可测坑底隆起回弹宜测可测可测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宜测可测可测隙水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应测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宜测可测可测边地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宜测边建筑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倾斜应测宜测可测水平位移应测宜测可测边建筑、地表裂缝应测应测应测边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应测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标准?建筑地基根底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22002执行。4.2.2 当基坑边有地铁、隧道或其
3、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工程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4.3 巡视检查4.3.1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每天均应由专人进展巡视检查。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容:1 支护构造: 1支护构造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边地面有无超载。
4、3 边环境: 1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5 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历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容。4.3.3 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锥、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展。4.3.4 对自然条件、支护构造、施工工况、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展综合分析。4.3.5 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立及其他相关单位。5监测点布置
5、5.1 一般规定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阻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构造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防止开障碍物,便于观测。5.2 基坑及支护构造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应沿基坑边布置,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点宜布置在基坑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侧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5.2.3围护墙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化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2m4m。5.2.4 支撑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2
7、每层支撑的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混泥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4 每个监测点截面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5.2.5 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杆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的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5.2.6 锚杆的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
8、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2.7 土钉的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土钉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的受力位置。5.2.8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
9、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5.2.9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体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3 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5.2.10 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围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5.2.11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坑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
10、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 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5.3 基坑边环境5.3.1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围需要保护的边环境应
11、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围。5.3.2 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平安保护区围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5.3.3 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四角、沿外墙角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2 不同地基或根底的分界限处。3 不同构造的分界处。4 变形缝、抗震缝或重开裂处的两侧。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6 高耸构筑物根底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5.3.4 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
12、3点。5.3.5 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2 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3 当由根底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第5.3.3条的规定。5.3.6 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展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5.3.7 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2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
13、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围的管线。3 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5.3.8 基坑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剖面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剖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6 监测法及经度要求6.1 一般规定6.
14、1.1 监测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当地经历和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法应合理易行。6.1.2 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2 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工程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点。3 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6.1.3 检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 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使用。3 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展监测
15、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6.1.4 对同一监测工程,监测时宜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一样的观测法和观测路线。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3 固定观测人员。4 在根本一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6.1.5 监测工程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6.1.6 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边环境的监测法和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6.1.7 除使用本规规定的监测法外,亦可采用能到达本规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法。6.2 水平位移监测6.2.1 测定特定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
16、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交会点、后交会点、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法。6.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JGJ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宜采用精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6.2.3 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表6.2.3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水平位移报警值累计值D(mm)D2020D60变化速率Dmm/dD22D6监测点坐标中误差0.31.01.53.0注:1
17、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2 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3 本规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6.3 竖向位移监测6.3.1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法。6.3.2 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水准并配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展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展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6.3.3 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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