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doc 1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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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内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
2、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内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内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
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内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
4、是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位于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
5、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2.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3.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
6、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同的各参加国生效。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的经济合同必须有用书面方式订立。因此,我国在核准公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
7、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仍应采用书面形式。当然,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则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业惯例 1 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业惯例
8、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与上述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
9、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B、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1990年通则对ECA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则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2、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1)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
10、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卖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称。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是:A、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B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
11、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在双方的义务上,在F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C、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A、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B、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各种术语是不同的,在FCA的情况下,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在FOB的情况下,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级成,即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 意为成
12、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B、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签证;C、办理出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A、在C
13、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B、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划分上,四种术语是不同的,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PT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
14、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B、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C、由卖方国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A、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B、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Q适用于海运
15、及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3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随着目前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和CIP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现将这六种贸易术语分述如下。 (1)FCA(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A、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
16、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上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上上卸下。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是转移。 C、双方的责任:a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责任: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OB(船上交货) FOB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采用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义,因此,2000年通
17、则建立使用FCA贸易术语。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 A、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
18、CFR(成本加运费) 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的卸货港是大连。 A、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到对船上。 B、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
19、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应该注意的是,在CFR术语下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4)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此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A、交货:卖方须向承
20、运人交货,在有接运承运人的情况下,须向第一承运人交货。 B、风险转移:以交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 C、双方义务:a卖方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保险费。 CIP与CPT区别是在价格构成中,卖方的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过外经贸部及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和经济组织才能从
21、事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的,免予办理外贸经营许可手续。对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A、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B、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在进行此种研究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C、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D、凭说
22、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哪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B、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为
23、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C、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 D、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依1980年联合国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
24、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的后果主要为下列:A、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B、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就构成要约: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B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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