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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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 真诚为您服务 一、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概述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即德国民法典其次编“债法”第 七章其次十四节与第一编“总就”中的有关条款。其中其次编第七章其次十四 节是其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体例上相对独立的处于合同与侵权行为之间。该部 分共 11 个条文,即第 812 条至第 822 条。从内容上看,其次十四节又可分为两部分,第 812 条至第 817 条为第一部分,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余下部分就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成效。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假如一方有意识的、基于肯定目的而
2、增加他方财 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缘由,依据第812 条第 1 款第 1 项,受领方负返仍不当得利之义务。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受领人得抗辩该不当得利恳求权:( 1)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者。(2)给付系道德上之义务者。( 3)给付目的之订立,如使受领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和善风俗的,且给付人就该项违反亦应负责者。另外,假如收益因给付外事由而产生,就受损人得依第812 条第 1 款第 2 项主见非给付不当得利恳求权。其次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不当得利恳求权的客体为所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 更有所得者。返仍的方法,以原物返仍为原就,以价额偿仍为例外。返仍利益 的范畴“受所得
3、利益不存在(Wegfall der Bereicherung)”的限制,但其并不能当然的毁灭债务人的返仍责任。二、不当得利的种类德国民法典区分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Leistungskondiktion)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一)给付不当得利1. 给付
4、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给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缘由,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仍 义务。其构成要件有三:(1) 因给付而受有利益。( 2)致他人受到损害。( 3)无法律上的缘由。 1 分述如下:(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给付,指有意识的、基于肯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所谓“有意识 的”,是指给付须基于给付者的意思,如受领人得利非基于给付者的意思,就不成立给付不当得利。“基于肯定目的”,指给付者在给付时须有明确的目的性。给付概念所强调的“有意识的”和“基于肯定目的”这两点,在学理上称为“双重目的性”,其功能有二:(1)可依此打算给付不当得利恳求权的当事人。( 2)以当事人所欲实现目的是否达成,来认
5、定法律上缘由之有无,并由此划分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2所谓受有利益,通说认为以财产上利益为限,即须以客观的、经济的标准予以衡量。财产上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就积极而言,指财产总额增加而生之积极的得利。消极乃指财产总额应削减而未削减所生之消极的得利。(2)致他人受到损害如前所述,给付是一方有意识的、基于肯定目的而增加他方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给付方必定会在财产上、劳务上,或其他方面有所缺失。换言之, 因给付而生之不当得利,受领人所得之利益即为给付人所受之损害。 3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2 页,共 9
6、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3)无法律上的缘由德国民法典第812 条明确以“无法律上缘由”作为不当得利的要件,换言之,假如有法律上的缘由,原就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是否正值,无须再借助“正义”等抽象概念,而由其他部门法,特别是合同法来确定。所以,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内,假如给付方依据合同法,无给付义务(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为给付,就可基于不当得利,恳求受领人返仍其所得利益。2. 基于给付的几种详细返仍恳求权在基本条款之外,德国民法
7、典仍规定了几种基于给付的详细返仍恳求权, 即:目的不达之返仍诉权(condictio ob rem, condictio cuasa data causa non secuta)、目的嗣后消逝之返仍诉权(condictio ob causamfinitam)、因给付缘由不法之诉权(condictio ex injusta causa)和污染行为之诉权( condicto ob turpem vel iniustam causam)。“目的不达之返仍诉权”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812 条第 1 款:依律行为之内容,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不为发生者,亦应负返仍之义务。“目的不达之返仍诉权”仅适用于以下这
8、种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给付,并非为得到对 方的对待给付,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且该目的不能作为债的标的。“目的嗣后消逝之返仍诉权”规定于第812 条第 1 款有规定,法律上之缘由,嗣后归于消逝者,亦应负返仍义务。这几种基于给付的详细返仍恳求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作用特别有限,很少有适用机会。3. 给付不当得利恳求权的排除德国民法典设有数款例外规定排除给付不当得利恳求权的适用。其一,因清偿而为给付,在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恳求返仍。其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9、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如自始不能发生,且为给付人所明知,或给付人违反诚信 原就阻碍结果发生者不得恳求返仍。其三,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或基于礼 仪上缘由者,不得恳求返仍。此外,第817 条仍设有一条倍受争议的规定,以抗辩“因给付缘由不法之诉权”和“污染行为之诉权”,即给付人与受领人都 对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或和善风俗应负责者,不得恳求返仍。(二)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因给付外事由所生之财产变动,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变动并非出于受损方有意识的、基于肯定目的的行
10、为。非给付不当得利由德国民法典第 812 条第 1 款后半部概括规定:以其他方式致他人受损害而获利益者,负返仍义务。非给付不当得利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Eingriffskondiktion)、支出费用不当得利(Verwendungskondiktion)和追索型不当得利( Rckgriffskondiktion)。在这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以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最为重要。当事人之间财产(特别是物权)发生变动,有的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按不当得利的一般理论,财产转移有法律依据的,不应成立不当得利。但有时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变动,法律规定的目的乃在于爱护交易安全,或谋求法律技术上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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