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问题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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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房租租赁的有关法律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交付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仍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中, 合同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 却忽视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商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简洁被当事人无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期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供应法律帮忙。一、
2、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依据民法通就第61 条和合同法第58 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复原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仍租金, 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缺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仍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防止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1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商定了租期、 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
3、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仍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缺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看法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依据我国消防法 的规定, 消防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 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依据我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形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 因此为防止此种无效合同风险, 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 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商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 ,以爱护自己一方权益。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
5、。违章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的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形不但违反了土的治理法 、城市房的产治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的使用权, 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全部权。二是已取得土的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形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就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 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形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仍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全部 权,但租赁合同双方究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
6、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商定,将房屋转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 土的治理法 、 城市房的产治理法 、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的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的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的用途的 商定将房屋转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的出让金受到缺失,并扰乱了房的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6 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 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全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独方法就是租赁前仔细查看出租人的房产
7、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 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商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供应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逃避。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12 条规定:“拆迁范畴确定后,拆迁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三 租赁房屋” 。因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 规定 ,因此按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4 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看法: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形进行调查,防止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二、租赁合同登记备
8、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 200 商业用房出租给李某经营饭店,双方签订 2 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商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头营业。因该房屋的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某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见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 ,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了?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依据城市房的产治理法第53 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商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益义务,并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
9、城市房的产治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 “应当”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13 条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房的产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第 32条规定:“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的产治理部门对责任者赐予行政惩罚。一 伪造、 涂改房屋租赁证 的, 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 不按期申报、 领取房屋租赁证 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并可
10、处以罚款。 三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 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治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全部房屋用于他人居住 ,既要到房管部门,又
11、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 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样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治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合同法说明第9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因此城市房的产治理法第 53 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扬及治理环节薄
12、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逃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削减合同风险。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 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全部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三、房屋修理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修理责任应当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依据合同法第2
13、20条规定, 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来商定修理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洁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修理争议的,由于修理责任往往隐匿在其他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项中, 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楚问题。本人认为修理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商定修理责任时,应全盘考虑。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修理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依据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商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准时修复,致使房屋发
14、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缺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商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准时、仔细的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 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削减不必要的争议。2、承租人装修转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 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
15、者赔偿缺失” 。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转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商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觉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觉卫生间通风不畅, 于是与出租人联系, 要求其修理。 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洁进行了处理,但成效不是特别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剧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复原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完全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
16、否就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形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起初对转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商定不足,造成修理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仍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 上住户要求必需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防止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商定好如显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行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 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假如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或者按合同商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 那么按以下情形
17、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商定的按商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商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峻 影响其价值的, 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全部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假设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商定的承租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商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 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缺失一般不赐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86 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商定是
18、最好的。上述处理原就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现实中也存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形。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商定不明的情形下, 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全部,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 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为 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实行在装修时就出具一些假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有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补偿的严峻后果,侵害出租人合法权益。因此, 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商
19、定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以爱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租赁期间, 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形大量显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爱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怀的问题。现实中,有些合同商定房屋拆迁属于不行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仍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 不行抗力,但这种商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 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有些合同对此没有商定, 遇到拆迁问题时就简洁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明白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13 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
20、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 16 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益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赐予安置。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第27 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 31 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21、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支配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暂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供应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暂时安置补助费”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 第 15 条规定,“拆迁人或被托付的房屋拆迁单位, 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 在房屋拆迁公揭发布后 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房屋拆迁通知书。 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扬说明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第38 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挑选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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