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应定何罪电大在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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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中心广播电视高校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天津广播电视高校参赛作品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作者: 徐春光学校: 天津广播电视高校宝坻分校专业: 法学(专)年级: 2021 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学号: 0912001409427指导老师: 张俊超2021 年 06 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案情介绍: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007年 6 月 2 日,李某高兴奋兴的下班了,由于李某负责的一宗大额买卖的合同订立胜利,得到老总的赏识,老总当即打算嘉奖张某 5000元现金和一台笔记
2、本电脑。李某提着沉甸甸的包,内心无比兴奋,心想:为了这宗生意已经好几天没和家人一起吃晚饭了,好久没有辅导孩子作功课了,今日拿了奖金,买点菜做顿丰富的晚饭好好和家人聚聚。李某走进 XX 超市内购物,将提包(内有 5000 多元现金和刚刚老板嘉奖的笔记本电脑,共价值 1.8 万元)放进了超市的存包柜。收好存包牌后进入超市,不到半个小时后,李某发觉存包牌丢了。立刻联系超市的负责人,通过录像显示,张某捡到了李某的存包牌,来到存包处 ,见四下无人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存包牌,工作人员见包牌后,将提包交给张某。二、案件焦点:案件焦点在于侵占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与区分。三、看法与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
3、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仍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害权益人权益的行为。“遗忘物”是指由于财物的全部人、保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掌握的财物。本案中张某捡到李某丢失的存包牌,并向超市进行冒领,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无盗窃的有意,也没有隐秘窃取的行为,由于超市是公共场所,所以应当定为侵占罪。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其次种看法认为,张某的
4、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本案中,超市的存包牌作为超市存取包的惟一凭证,消费者只要持有存包牌,意味着存包人和取包人的权力是一样的。所以,当取包人并不是原先的存包人或者取包人没有受存包人托付时,此时取包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冒领行为。因此,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的有意,采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包取走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点。第三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李某的私人财物,且数额庞大,故构成盗窃罪。四、结论笔者同意第三种看法,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张某的行
5、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害的对象必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前者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掌握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全部的财物。而后者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其实际掌握之下,行为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财物。另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而不是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不仅仅是文字上的不同,而且意义上有重大的区分。遗忘物一般是指全部或持有人有意识的、自觉的将物置于某处,本应带走却因时疏忽而遗忘带走的物。即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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