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山东阿娟的日志网易博客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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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任务5 训练法律关系主体权益与义务训练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教案案例2021-06-21 18:12阅读 1786评论 4字号: 大大中中小小案例 1. 老师发怒使两同学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 年 4 月 8 日,某中学语文老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 岁的叶与同桌由于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执,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愤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显现反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可怕的话,始终连续到天亮。其次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忙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始终未能好转,期间始终未到校上学。19
3、99年 11 月 5 日,叶被送往市其次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 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训练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案活动中履行教案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 52.5 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 45000 元。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
4、的训练方式仍是不当的训练方式?二是假如是不当训练方式与原告受到损害的结果有没有必定的因果联系?明显,张老师的训练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觉叶与同桌发生争执后,采纳极其简洁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同学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同学的头发,使两同学的头相撞,并反复的斥责,没有留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担才能心情的变化,对两个同学体罚始终连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损害,无法到学校读书,始终在家靠药物稳固心情。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5、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由于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担才能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 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案活动中履行教案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 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启示: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同学,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训练法、老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义务训练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同学。不论老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同学并造成同学损害的老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赐予行政、民法、刑事惩罚。案例 2. 高校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高校
6、女同学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觉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打算。严某对学校的处分打算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赐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同学。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害同学受训练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一般高等学校同学治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同学严峻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果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批判训练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依据其违纪程度赐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
7、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训练的权益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相宜,而不应随便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训练权,不得随便开除严某。( 3)训练法中明确规定:“受训练者享有以下权益: 四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老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准时受理同学的申述。3. 本案引发的摸索:( 1)同学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恳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爱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戒。( 3)学校应正值行使自身的权益
8、,依法保证同学的受训练权,对同学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便开除同学,剥夺同学的受训练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准时受理同学的申诉。(注:本案源自中心电大训练法学课程考核说明) 案例 3 .9岁同学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 12 月 19 日下午,某学校三( 1)班同学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始终在说话。丁老师开头“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假如再讲话,就用胶带纸
9、把嘴巴封起来。但9 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话,又开头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马上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全部的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睬,连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训练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2.这是一起由老师体罚同学造成的侵害同学权益案,老师丁某违反了训练法、义务训练法、老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同学的受训练权和人身权。训练法中规定:受训练者有权“参与
10、训练教案方案支配的各种活动,使用训练教案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训练法中规定,“老师应当敬重同学的人格,不得鄙视同学,不得对同学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同学合法权 益”老师法中规定,老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怀、爱惜全体同学,敬重同学人格,促进同学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未成年人爱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同学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尽管同学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同学的义务方面,但作为老师应当依法实
11、行积极的训练措施,而不应实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同学的权益。丁老师将同学嘴巴封住,限制了同学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同学无法参与正常的训练教案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同学、羞辱同学人格、侵害同学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害同学受训练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3. 老师法中规定:“老师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训练机构或者训练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有意不完成训练教案任务给训练教案工作造成缺失 的。(二)体罚同学,经训练不改的。(三)品德不良,羞辱同学,影响恶劣的。老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老师应为此承
12、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同学赔礼赔礼,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 生。学校及训练行政部门对于老师用胶带封同学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禁止,并可依据老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老师应加强法律意识,仔细履行老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赐予的训练权(主要是训练教案权和治理同学权),不得体罚同学,不得侵害同学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同学应仔细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老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老师的法制训练和监管力度,对老师的违法行为
13、坚决禁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同学的训练,使其仔细履行自身的义务。案例 4.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 王某和陆某是某学校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好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 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知家人。其次天上课时,班主任发觉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实行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觉王某左眼红 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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