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公招测验考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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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绪论1、训练法学 又称训练法律科学,是以训练法,训练法律现象及其进展规律为讨论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2、训练法学的特点1 训练法学的讨论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训练法学具有综合性。3 训练法学具有边缘性。3、我国训练法学讨论的内容 主要有 1 训练法学基本理论。 2 训练法学关系主体的权益与义务。 3 训练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4、训练法学与训练学都是以训练现象为讨论对象,但侧 重点有所不同。训练法学是为保证训练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训练法律关系, 训练机构的治理, 老师与同学的权益与义务方面对训练活动进行的讨论。训练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训练事实,训练活动,训练问
2、题,训练理论等方面进行的讨论。5、1957 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 (学校法学) 一书,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训练法学著作。6、学习训练法学的意义1 深化明白现行训练法的需要。2 完善训练法学学科的需要。3 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7、学习训练法学的基本方法1 自学法 2 文献阅读法 3 调查讨论法 4 比较讨论法 5 系统摸索法 6 案例分析法二、训练法学基本原理1、训练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训练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训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 训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最终, 训练法是调整训练活动中
3、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训练法的基本原就1)训练的方向性原就2)训练的公共性原就 3)训练的公平性原就)4 训练的终身性原就。3 训练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的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4、训练法的效力 。1)训练法的时间效力2)训练法的空间效力 3)训练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5、训练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训练方面的行为规章。依据训练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 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6、训练法律规范的结构指构成训练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构成。包括
4、1)假定(法定条件) 2)处理 3)奖惩。三训练权与受训练权1 训练权 是法律赐予肯定主体有权承担训练任务的资格。受训练权是法律赐予肯定主体有权享受训练的资格。2 国家训练权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为实现肯定的训练目的,依法对训练行使的领导和治理的权益。3 学校训练权是指国家赐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的进行训练教学活动的权益。 内容: 依据规章自主治理学校的权益。组织实施训练教学活动的权益。招收同学或者其他受 训练者的权益。 对受训练者进行学籍治理,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 对受训练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益。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治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及经
5、费的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训练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4 社会训练权 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训练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训练方面要求的权益。5 家庭训练权 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训练方面要求的权益。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训练方面要求的权益。 6 公民的受训练权 的含义是指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训练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 人发出训练方面要求的权益,或要求他人为其训练权而二者都是训练法的才能或资格。7 公民受训练权的内容体系1) 从受训练权的来源来看,受训练权属于人
6、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训练权的规定是必需遵守的。 2)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 任何关于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都不得与宪法相违反。3)从训练自身来看,其相对的训练法体系,反映公民受 训练权的详细内容。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8 受训练权向保证弱势群体受训练进展包括1对子女受训练权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受训练权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益3)对残疾人受训练权的法律保证4)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训练权的法律保证5)对流淌人口子女受
7、训练权的法律保证。9 训练权与受训练权的共同特点表现: 1)二者都是训练法所确认的和保证的肯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二者都是训练法所赐予肯定主体的一种资格。3)二者都是训练法所保证或答应的,肯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的许可和保证。 不同特点表现: 1)主体不同。训练主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组织的身份存在的, 受训练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在训练主体中,国家训练权是公民所赐予的, 他需要以公民承认政府的权益作为基础,不行转让和舍弃的。 而受训练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人人有资格公平享有这项权益。10 训练权与受训练权的
8、基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靠的基础主要表现: 1)受训练者的存在是训练权与受训练权相互依靠的基础。 2 训练权主体与受训练主体通过肯定的权益与义务使训练权与受训练权相互依靠。3)训练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 限制或剥夺肯定主体的受训练权。四训练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 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益与义务。2 法律关系的特点 有: 1)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 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行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手段的社会关系。3 训练法律关系 是指训练法律规
9、范在调整社会训练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训练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指训练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 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主要表现在具有综合性。 详细包括 1)政府与学校间关系2)学校与老师间关系3)学校与同学的关系 4)老师与同学关系5)学校与家庭关系 6) 学校与社会关系4 训练法律关系 由训练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5 训练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训练关系中享有权益或承担义务得人。种类:1)公民(自然人)2) 机构或组织(法人)3)国家6 成为训练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1权益才能 2)行为才能7 训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训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与义务所指向
10、的对象。种类1)物 2)行为 3)人身利益8 成为训练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必需是一种资源,能 够满意人们的某中需要。2)必需具有肯定得稀缺性3) 必需具有可掌握性, 可以被需要他的人为肯定目的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9 训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训练法律关系主体在肯定条 件下依照法律或商定所享有的权益与承担义务,也就是训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责任。10 训练法律权益 是指训练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恳求权等表现形式。11 训练法律义务 是指训练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通常有:不作为,积极行为,接受国家强制等与训练法律权益行对应的形式。12 训练法律
11、权益和训练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行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 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 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权益与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训练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13 训练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毁灭的条件,两个方面: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训练法律关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的形成,变更与毁灭的前提与依据。2)详细的条件,即训练法律事实的存在, 他是训练法力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形, 一旦这种情形显现, 训练法立法规中有关权益与义务的规定及其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肯定训练关系
12、形式,变更或毁灭。14 训练法律事实的种类1)时间和行为 2单一的训练法律事实和训练事实构成。五、训练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1 训练法的制定有成训练立法。广义的训练立法 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 修改, 补充和废止规范性训练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训练立法 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 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训练法律文件的活动。2 训练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下几层次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训练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训练行政法规的权限3)的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方性训练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的方的自治机关制定训练 资质条例和单行
13、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的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训练规章的权限。3 训练立法程序程序四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4 训练法实施是指训练法在现实中的实现,两种方式:训练法的适用和训练法的遵守。5 训练法的遵守是指训练法律关系主体严格依据训练法 律规范行事, 市训练法的已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益,同时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遵守训练法,除了遵守 宪法和法律外, 仍应当遵守行政法规, 的方性
14、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6 训练法的说明 是指对训练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说明。正式说明: 又称法定说明, 有权说明和官方说明,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赐予的权益,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非正式说明: 又称学懂得释, 无权说明, 是指学术界, 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学术性的说明。7 训练法制监督 ,广义上讲,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训练法运行情形进行的审查,监督, 订正的活动。 狭义上讲, 指国家特的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训练法运行的审查,监督,订正的活动。8 训练法制监督的作用1)训练法制监督是保证训练法正 确运行
15、的有效手段。2)训练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训练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训练法制监督可以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9 训练法制监制的类型 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10 国家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的方国家权益机关在其职责范畴内训练立法和训练法实施情形的监督。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对训练立法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训练法实施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训练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训练法实施情形的监督。1)各级政府的监督2)训练行政部门的监督3)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 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三: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检查机关
16、和国家审计机关对训练法实施情形实行的监督和制裁活动。1)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2)郭建审判机关的监督。11 社会监督 1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民主党派的监督3) 人民政协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1.学校训练制度 ,简称学制, 也称学校训练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详细规定着学校的性 质、任务、入学条件、 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训练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训练、初等训练、中等训练、高等训练的学校训练制度。2. 义务训练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接受的训练,是国家必需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目
17、前,我国义务训练的学制分为 “九年一贯制” “六三制”“五四制”等不怜悯形。3. 义务训练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 (一)国家和社会的义务:1 归家有设置义务训练机构的义务。2. 有承担义务训练经费的义务。 3.有进展师范训练,为义务训练机构供应合格师资的义务。 4,社会有为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制造良好环境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学校是实施义务训练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训练方针, 努力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促进适龄儿童、 少年全面进展的义务。 学校的训练工作应当符合训练规律和同学身心进展的特点面对全体同学,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训练教学活动中,
18、 留意培育同学独立摸索的才能、创新才能、 和实践才能。促进同学全面进展, 学校要依据去顶的训练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训练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训练教学之中, 开展与同学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相互协作的思想训练体系。促进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 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 适龄儿童与少年有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4. 职业训练学制和现实意义:职业训练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依据不同的区的经济进展水平和训练普及程度,实施以中学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训练分流。建立, 健全职业学校训练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训练相互
19、沟通,和谐进展的职业训练体系。同时规定::职业学校训练分为初等、 中等、 高等职业学校训练。 职业学校训练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训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职业培训师依据工业人员从业岗位的需要,遵循“先培训, 后就业” 的原就二进行的最基本的、多层次、 形式多样化的职业训练,是更新学问和技能的非学历训练。对考核合格者发给 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训练除由残疾人训练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训练机构、 培训机构及训练机构都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同学, 一般中学也可以因的制宜的开设职业训练的课程。5. 训练评估的类型包括 :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训练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
20、基本训练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目前主要评估对象是一般高等学校。 办学水平评估师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常常性、 综合性评估, 选有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 择优支持, 促进竞争, 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6. 学校的法律位置 :学校的法律位置指其作为实施训练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 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 并以此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懂得: 1 学校的法律位置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位置是通过权力和义 务的设定取得的。 学校的法律位置要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7、学校的权益和义务是保证学校法律位置的重要条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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