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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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1 事故处理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2 事故的分类2.1 重大质量事故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2.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
2、的使用功能; 2.1.5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2.1.6 返工损失一次在5万元以上的。2.2 一般质量事故2.2.1返工损失一次在500050000元; 2.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2.3 记录事故2.3.1返工一次损失在5000元以下;2.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3 质量事故的报告3.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3.2施工场地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商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表14-1,主送监理单位,抄送建设单位;3.3施工场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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