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券与财通基金管理知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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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1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2第二部分 释义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6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1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2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4第十三部分
2、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46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55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68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9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9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85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93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4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95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
3、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4、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5、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五、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6、、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保本混合
7、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8、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9、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
10、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
11、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基
12、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13、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3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4
1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43、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15、产净值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49、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
16、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50、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
17、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1、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18、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7、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19、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2、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63、担保费用: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6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
20、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6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
21、止6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22、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71、元:指人民币元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8、不
23、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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