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或评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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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或评价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为了完整有序地完成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弥补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特制定本制度.1.2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除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之外,其报审程序还应执行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3本制度为规范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或评价工作做出了规定。1.4 本制度适用于在建工程施工阶段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2 职责2.1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自检记录。2.2 实行分包施工任务的承包商,应监督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认真进行各层次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
2、工作。2.3 项目监理部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2.4 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2.4 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的评定或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3 管理要求3.1 总则3.1.1 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或评价工作,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3、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282009)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172002)(本制度将以上三种规程统称为验评规程)。3.1.2 国外成套进口设备,或验评规程未包括设备的检查验收,除应按设计文件、设备订货技术合同或设备制造厂的规定等执行之外,施工单位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按照我国国家及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制定补充规定,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该工程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质量的评价仍应按验评规程执行。3.1.3 根据验评规程的规定,火力发电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
4、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自底层(检验批)至顶层(单位工程),逐级验收的顺序进行。3.1.4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应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验收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价则设“合格”和“优良”两个质量等级。3.2 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的编制与报审3.2.1 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应根据验评规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范围表”和在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各自标段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编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3.2.1.1 各层次工程项目的名称在确认意义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的命名予以修改,但是工程项目编号必须使用验评规程
5、中“施工质量验收范围表”给定的编号,可以空号不可以串换或顶替。3.2.1.2 验评规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范围表”中确实没有包含的工程项目可以增加,但其项目编号应当接续在“施工质量验收范围表”中同层次最大编号之后;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如果含有下层项目,则其编号应从“01”开始自成序列;所增加工程项目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标准的套用,施工单位应和监理工程师研究确定。3.2.1.3 在土建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工程项目编号中的“系统”编号可以省略。3.2.1.4在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单位工程编号之前都应加上由两位数字组成并且用括号括起来的机组编号,例如一号机组应加上“(01)”;4号机组
6、应加上“(04)”等等。公共区域施工项目的机组编号统一规定为“(00)”。3.2.1.5 对于因工程设计或施工标段划分而形成的同一种单位工程不只一个的情况,可以增设子单位工程。3.2.1.6 在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应增加两栏,一个用于对隐蔽工程项目的标记;另一个用于标明各层次工程项目的监检方式,即标明属于H点(停工待检)、W点(现场见证)或S点(旁站)。3.2.1.7 施工单位不可因本单位的施工组织方式而改变施工项目所使用的验评规程专业属性(例如属于土建专业的“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不可因为由电气安装部门施工而按照电气专业的验评规程来划分质量验收项目)。3.2.1.8 施工单位在编制完成施工
7、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后,应使用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审批。3.3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3.3.1施工单位应合理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批次,应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事前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3.3.2 施工单位应对每一个检验批的各批次施工质量进行认真自检,并按照验评规程规定的格式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土建)或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表(安装)。填写自检结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3.3.2.1 对有复验的材料或构配件,应写明复验报告编号;3.3.2.2 对定量项目应直接填写检验的数据;3.3.2.3 对定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3.3.2.4 有
8、数据的项目,填写实际测量的数据,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数据,画“”予以标注。3.3.2.5 土建专业有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的检验批,按规定制取试件后,可填写试件编号。3.3.3 土建专业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3.3.3.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3.3.3.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资料。3.3.4 安装施工各专业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其全部检验项目的检查结果都应符合质量标准。3.3.5 加工配
9、置品验收合格的检验批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3.5.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3.3.5.2 允许有偏差的一般项目检验合格率不应低于80%,超标项目的偏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0%。3.3.6 监理工程师按照验评规程规定的检查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检验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和签认。除隐蔽工程项目之外,监理工程师签认了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需单独报项目监理部审核,而应随所属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文件一起报项目监理部审核。3.3.7 对于涉及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检验批,施工单位在同一种检验批各批次全部验收合格之后,还应填写一份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交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
10、3.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3.4.1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按照验评规程规定的格式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土建)或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安装),并汇齐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检验批验收记录和相关的工程资料,使用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审核。3.4.2 安装工程中不含检验批的分项工程,凡涉及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单位还应填写一份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一起报审。3.4.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4.3.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全都验收合格;3.4.3.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4.3.3 分项工程或其所含检验批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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