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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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
2、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
3、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4、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
5、、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
6、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
7、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要全部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台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合并、改制行为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撤消的单位应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检报表内容要求,认真填报各项资产数据,不得少报、瞒报、
8、重报。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或市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
9、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一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二是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三是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四是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
10、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对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各单位
11、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购置资产进行评估并予以核准或备案,以确定购置价格。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二十一条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
12、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应当及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相关凭证,逐笔记入资产明细账。 购入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 财务部门填制记账凭单,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完工清单,按照规定将有关技术文件交给资产占有单位。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占有单位填制验收单,同时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自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单位合理定价,同时办理与购入固定
13、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定价、验收,由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依据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资产使用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统计、奖惩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作固定资产卡片,标记资产类型、型号、购入时间、使用者,将资产使用责任落实到个
14、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其所用资产应该按规定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加强单位内部资产物质的管理,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增减、结存、分布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分类存放,卡片齐全,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变动时,应当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移交工作,由单位编制资产移交清单,离任领导、新任领导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监交。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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