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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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石狮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落实我局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用于相关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一)责任制度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挂点联系工商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2、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3、各职能股(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科室初审后,报局办
2、公室和法制科复审后,经领导审核公开。4、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5、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二)审议制度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4、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政府信息
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
4、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五)备案制度1、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2、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3、各职能股(室)信息员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六)反馈制度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2、各所和各职能股(室)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
5、问题。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8886160,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七)考核制度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八)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
6、反规定收费的;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扩展阅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附件: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接受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杭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
7、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办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五条市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受理场所,受理点要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设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分局也要相应建立。第六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8、机构参照市局确定。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事项;(五)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
9、事宜。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时更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二)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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