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街道(乡镇) 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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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首批街道(乡镇) 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XX2021XX号)和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途径,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现就开展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民政部关于街道(乡镇)社工站“2021年年中前启动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工作要求,本年度在全市50个社会工作基础
2、较好的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扎根基层的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开展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提升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街道(乡镇)社工站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整体布局,确保社会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服务大局。(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紧密结合民政工作特点,落实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三)坚持专业引领。注重培养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扶持具有专业服
3、务能力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四)坚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政府购买、项目运作、委托运行”的服务提供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社工站委托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承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三、建站标准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项目、有工作流程、有工作制度”标准,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一)场所设置。街道(乡镇)应整合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源,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各类公建设施等为街道(乡镇)社工站提供独立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
4、品;有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二)人员配备。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合同,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驻站社工应为与承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驻站社工一般为23名,其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社工不少于1名;所有驻站社工应在承接社工站项目两个年度内全部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具有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天津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接受注册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三)服务目录。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合同,确定街道(乡镇)社工站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目录和岗位职责,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说明。(四
5、)制度建设。各街道(乡镇)社工站应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五)统一标识。各街道(乡镇)社工站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中国民政标志+社会工作服务站”。四、购买方式(一)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为各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鼓励街道(乡镇)自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工站,有关标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承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或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队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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