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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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发展与协调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作者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向建军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2、。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裁判;协调;管理;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
3、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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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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