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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第一章保险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特性: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特征: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第六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3、禁止性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警告标志以扩大警示距离,同时迅速报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控制度实现对理赔工作的监督,确保理赔工作的质量:定期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第三章机动车辆专业知识第一节机动车辆的总体构造第十节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
4、方。交通事故不完全是由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结构: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四大部分组成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大部分组成车身:分承载式和非承载式。非承载式车身只有车身作用,不能承受机动车辆载荷,因此它必须支撑在车架上。中级和中级以下轿车多采用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常用于中高级轿车和一部分客车。电气设备:分电器设备和电子设备两部分电器设备:电源、汽油机点火设备、发动机启动电动机、照明与信号设备、仪表、空调、刮水器、收录机、门窗玻璃升降设备等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也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5、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近因原则指原因和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偿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生效、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6、当事人的自行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3.专业解释的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7、保护的保险合同。下述几方面确认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变更,即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
8、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终止与解除的区别:直接原因不同;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第五节.重复投保的分摊方法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3方面内容。的。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必须包括四个要件,电子设备:电控燃油喷射及电控点火、
9、进气、社会中介组织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否则就不能构成一起交通事故:客观要件排气、怠速、增压等装,变速器的电控自人等。(车辆要件和道路要件);主观要件(过错动换档装,制动器的制动防抱死装,车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或意外);损害后果要件;过错或意外与损门锁的遥控及自动防盗报警装等。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第二节车辆识别代号面要约,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第十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VIN)管理规则保人签发。(GB16735-202*)202*.10.1实施第七节车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保险及相关问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一)
10、.基本要求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规定下,汽车所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有人必须按照法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车都须有VIN包括: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2、在30年内所生产的任何车辆,VIN不等。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得相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事故或自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3、第一位生产地区代码中国定为“L”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合理的施具有基本保障性,(第三者可依法取得(二).基本内容救、保护费用。下述权利:直接追诉,求偿权利不VIN由三部分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
11、任成立的要件包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故意损害亦可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3位字码)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使用保求偿。)2,车辆说明部分(6位字码)险车辆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不可选择性3,车辆指示部分(8位字码)意外事故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第三节发动机基本工作原理事故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府专门管理和使用一.基本术语损坏赔偿两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掌握上止点、下止点、曲柄半径和汽缸工作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基础容积的概念;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它主要包括:被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二.发
12、动机的工作原理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放保险标志,否1,四冲程汽油机是由进气、压缩、做功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排气完成一个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并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作循环的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2,四冲程柴油机工作原理与四冲程汽油机免赔率(额)的规定根据保险机动车辆驾驶1.必须垫付抢救费用工作原理不同之处:进气行程(进入气缸的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2.赔偿金10日须到位是纯空气);压缩行程(压缩的是纯
13、空气);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中要扣除绝3.总体保持不盈不亏做功行程(柴油自行燃烧)对免赔率(额)。4.较大费率调整应当听证三.发动机的总体构造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5.暂不对外资开放1.汽油机两大机构、五大系统:曲柄连杆机国保险法概要第二章职业道德及理赔服务指引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统点火系统冷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第一节保险职业道德概述却系统润滑系统启动系统标的的保险。保险职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保险职业2.柴油机两大机构、四大系统:缺少点火系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并适应保险职业活动的统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需要,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
14、为准则。第四节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及组成为被保险人。保险职业道德包括3个基本理念:以人1.作用:将热能转化为机械能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为本的基本理念、以诚取信的基本理念、以2.组成:缸体-曲轴箱组、活塞连杆组和曲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和为贵的基本理念。轴飞轮组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职业道德规范包括11项内容:遵第五节配气机构的组成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一.功用及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公平竞争、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团结互助、根据每一气缸内所进行的工作循环和点火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
15、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和开拓创新。顺序的要求,定时打开和关闭各缸的进、排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第二节对保险理赔人员气门,使新鲜可燃混合气及时进入气缸和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气及时排出气缸,使换气过程最佳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对保险理赔人员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重二.结构形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合同,守信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凸轮轴下置式:大多数载货汽车和大中型客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主动,合理理赔。车发动机采用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对保险理赔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迅凸轮轴上置式:现代轿车使用高速发动机大重复保险的各
16、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速受理客户赔案;准确确认事故原因;准确多采用得超过保险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及时进行保险偿付。凸轮轴中置式:速度较高的柴油机采用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第三节定损员应具备的条件三.气门组的组成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主要有气门、气门座、气门导管、气门弹簧、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气门锁片、气门弹簧座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熟悉掌握有关专业知识气门由头部和杆身两部分组成。头部用来封责任。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闭进排气道,杆身用来在气门开闭过程中起第九节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
17、人和通行的规定有关车辆、理赔工作的监督导向作用。监督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和确保保险产品的四.气门传动组的组成我国将机动车分为6类:汽车、摩托车、电质量,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由凸轮轴和凸轮轴正时齿轮、挺柱、挺柱导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和挂车。公司和行业的总体水平。管、推杆和摇臂总成等组成。转移登记是指因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监督的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强凸轮轴由发动机驱动而旋转,用来驱动和控所作的登记。化管理原则改善经营原则监督可以采用制各缸气门的开启和关闭,使其符合发动机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的工作顺序、配气相位及气门开度的变化规发动机的更换
18、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外部监督,通过保监会或者行业公会的监督,律等要求。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有的保险公司还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第六节传动系的功用和组成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情况进行监督。一.传动系的功用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内部监督则是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将发动机发出的动力传给驱动齿轮,使路面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对驱动车轮产生一个牵引力、推动汽车行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二.传动系的组成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赔案周期,即保险事故案件处理
19、的周期,原由离合器、变速器、万向传动装、驱动桥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则上是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公司向被保组成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年龄条件;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间。第七节变速器身高条件。外部处理期间指有关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一.作用道路交通通行原则主要包括右侧通行原则、故的处理期间。1.改变汽车的行驶速度和牵引力。各行其道原则、遵守交通信号原则和优先通内部处理期间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2.改变驱动轮的旋转方向,实现倒向行驶。行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理算和处理周期。3.中断发动机的动力传递,设空档。二.汽车追尾碰撞1.与正面碰撞一样也是一维碰撞,因此,正
20、面碰撞中的方程式也适用于追尾碰撞。2.在追尾事故中,如果是同型车,则碰撞车的减速度等于被碰撞车的加速度,如果不是同型车,则碰撞车的减速度与质量成反比。三、直角侧面碰撞两车不仅要做平移运动,而且还有回转运动,故为二维碰撞;还可能成为三维碰撞四、保险责任中的碰撞概念:被保险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以及所载物体与外界物体意外撞击膨胀阀、蒸发器、管路及控制系统组成3.制冷系统的电器部件1.电磁离合器2.安全保护部件第四章车损定损实务第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二.变速基本原理普通齿轮变速器也叫定轴式变速器,由一个外壳、轴线固定的几根轴和若干齿轮组成,可实现变速、变
21、扭和改变旋转方向。三.自动变速器的组成由液力变矩器、齿轮变速机构、液压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组成。第三部分保险理赔车损定损要求第一节.车辆碰撞损伤的测量基本的汽车碰撞损伤鉴定步骤1.了解车身结构的类型2.以目测确定碰撞部位3.用适当的工具或仪器检查悬架和整个车身的损伤情况非承载式车身遭受碰撞后,可能是车架损伤,也可能是车身损伤或车架车身都损伤。承载式车身的修理既要满足形状要求,更要满足车轮定位及主要总成定位的要求。第二节.受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简化流程可分为5个步骤,即:受理案件现场查勘损失确定赔款理算赔付结案一.受理案件一般来说,除不可抗拒力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
22、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方式快捷方便,是最常用的报案方式。二.现场查勘如果第一现场已经清理,必须查勘第二现场。对接近保险起止时间的案件应特别注意查实,排除道德风险因素。三.损失确定先确定保险责任,然后开展事故定损和赔款计算工作。损失确定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费用、其它财产损失等内容。第八节汽车行驶系的组成和功用一.组成:由车架、悬架、车桥和车轮等组成。二.功用:1.接受由发动机传来的转矩,通过车轮使路面产生推动汽车行驶的驱动力,以保证汽车正常行驶。2.传递并承受路面作用于车轮上的各种反力及其所形成的力矩。第九节减震器的基本原理第二节查勘前的准备工作汽车悬挂系统中广泛采用液力减震器,其基本原理
23、是利用液体流动的阻力来消耗振动的能量,使振动能量转化为热能而被油液和减振器壳体所吸收,最后散到大气中去。1.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判断原则:“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换”,更换结构钣金件,点焊处采用钻孔法分开。2.非结构钣金件又称覆盖钣金件包括:前叶子板、车门、发动机罩、行李箱盖和不可拆卸的后叶子板、车顶,后叶子板只要有修理的可能性都应采取修理的方法修复。3.塑料件修与换基础零件尺寸较大,受损以划痕撕裂擦伤或穿孔拆装麻烦更换成本高或无现货供应,以修理为主。表面无漆面的,由于修理处会留下明显的痕迹,一般应考虑更换1.查阅抄单:保险期限、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费缴费情况2.为了有利于准确
24、有效地查勘,查勘员应该携带必要的相关资料和查勘工具第十节悬架的组成和分类第三节现场查勘的基本方法及准则第三节.机械类零件修与换的掌握非承载式车身正确的车轮定位的前提是正确的车架形状和尺寸;承载式车身正确的车轮定位的前提是正确的车身定位尺寸。悬挂系统及转向机构中的任何零件是不允许用校正的方法进行修理的。第四节汽车外围件的碰撞损坏及修复现代轿车的保险杠绝大多数用塑料制成。对于热塑性塑料制成的,价格又非常贵的保险杠,并且为表面做漆的,破损处不多,可用塑料焊机焊接。保险杠支架多为铁质,一般价格较低,轻度碰撞常采用钣金修复,中度以上的碰撞多为更换修复门框产生塑性变形后,一般不好整修,应考虑更换雨刮系统中
25、雨刮片,雨刮臂,雨刮电机等,因撞击损坏主要以更换修复为主。第五节车身涂装修复一.汽车漆的护理材料研磨剂、抛光剂、增光剂、还原剂汽车面漆的色彩一般要用亮度、色调和色度三个要素来确定二.汽车面漆的修补1.鉴定漆面的划痕2.漆面处理范围三.喷漆处理的范围:(1)漆面失光喷漆失去原有光泽称作失光(2)漆面划痕漆面上的浅划痕通过抛光研磨来消除;深划痕通过喷涂来消除(3)喷漆可以处理漆面的划伤破损和腐蚀失光等问题处理前,待处理表面须进行清洁和开蜡。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设立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并提供实时服务。接报案后1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在工作日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限上海市
26、行政区域内)。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情形复杂的赔案,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客户发出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1.关于各类汽车的使用年限大致是按照“8年、10年、15年”三个标准来界定:8年使用期载货车(含越野),带拖挂的汽车、矿山车、出租车;10年使用期其他各类车辆;15年使用期非运营的乘用车;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3.查勘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
27、可以向当事人和目击者询问一系列相关情况:1.出险时间、2.出险地点、3.出险原因、4.出险经过、5.财产损失情况、6.人员伤亡情况、7.施救费用4.摄影要求:关键拍摄能反映车牌与损失部分的全景照片拍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应被摄对象,不得有艺术夸张。5.四个基本问题:1)是否属于保险车辆2)是否属于保险责任3)谁的责任4)损失金额6.两个顺序:查勘时对受损汽车要由表及里,由前往后7.一个目标:定损时要兼顾到车主、汽修厂和保险公司三方面利益悬架是车架与车桥之间一切传力连接装的总称,一般由弹性元件,导向装和减振器等组成。两种分类(1)按左右侧车轮之间的相对关系:非独立悬架和独立悬架(2)按使
28、用的弹性元件不同:钢板弹簧悬架、螺旋弹簧悬架、扭杆弹簧悬架、空气悬架第十一节汽车转向系的作用和类型作用:改变汽车的行驶方向和使其按照驾驶员规定的方向行驶,而且还可克服由于路面侧向干扰行驶车轮自行产生的转向,恢复汽车原来的行驶方向。分类:按转向能源的不同分为机械转向系和动力转向系两大类。第十二节汽车转向系的组成1.机械转向系由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和转向传动机构三大部分组成。转向器是转向系中的减速增扭传动装.2.动力转向系是在机械转向系基础上架设一套转向加力装而成。第十三节转向传动机构的功用和组成功用:将转向器输出的力传给转向轮,且使两侧的转向轮偏转角按一定的关系变化,以实现汽车顺利转向。组成:由
29、转向摇臂、直拉杆、横拉杆及转向节臂等组成,其相对运动不在一个平面内。第十四节汽车制动系概述第四节车险定损原则、定损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定损原则(主要)1.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失2.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新的零部件3.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4.能更换零部件的坚决不能更换总成件二.定损程序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有定损的,经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三.定损注意事项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位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1.制动系的作用:使汽车在行驶中减速或者紧急停车进行,下长坡保持车速稳定,停驶车辆保持不动的作用统称为制动2.制动系
30、的分类:(1)行车制动装(2)驻车制动装(3)应急制动、安全制动和辅助制动装3.制动系的组成:(1)制动器(2)制动操纵机构(3)制动传动机构(4)制动力的调节机构四部分组成第十五节液压制动装组成及工作原理液压制动传递装在轿车、轻型货车的行车制动系上得到了广泛地应用。驾驶员通过制动踏板操纵制动系统。从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到制动主缸推杆推动活塞开始运动,这段时间对应的制动踏板空行程称为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第五节维修费用的确定第十六节汽车制动防抱死系统工作原理构成部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外加工费及材料管理费)材料管理费(即进销差价):是指在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
31、费用第二部分事故车辆查勘要求第一节事故现场分类所有事故都会有出险现场存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和恢复现场三类。第二节.汽车碰撞的基本规律汽车碰撞分为三种碰撞:弹性受损变形能恢复原状非弹性受损变形能部分恢复原状塑性受损变形不能恢复原状一.汽车正面碰撞假设正面碰撞中两车是同型车,两车的运动和变形是相同的;当有效碰撞速度越高,则恢复系数越小,碰撞越激烈,越接近塑性变形。一.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的功用在汽车制动过程中不断调整制动压力,当车轮滑移率超过稳定界限时,ABS将自动减小制动压力,以减小车轮制动器制动力,从而减小车轮滑移率。在紧急制动过程中,ABS恢复稳定性并使驾驶员恢复
32、对车辆的控制。二.ABS的优点其中一条:增加了汽车制动时的转向操纵能力。三.ABS的分类按生产厂家分类共为四种:博世、戴维斯(德国产),德尔科、本迪克斯(美国产)。博世ABS工作原理可分为制动增压、保压、减压及解除制动4个过程。第十七节汽车空调系统的组成1.汽车空调系统的作用是调节车厢内温度(即提供冷气和暖气)和通风净化空气。2.组成:由压缩机、冷凝器、储液干燥器、扩展阅读: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分级考试大纲1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次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
33、险合同的辅助人。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内容狭义的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形式是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始终无效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
34、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6、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1协商2仲裁3诉讼掌握1、第二章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
35、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
36、、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
37、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38、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
39、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
40、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
41、)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第二
42、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
43、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
45、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
46、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第四章有关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
47、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48、。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
49、,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