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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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二)初审及其处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初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3、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
3、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三)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1、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3、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4、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5、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4、其次由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意见。案审委成员应发表审理意见,并阐明理由。主持人在尊重多数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理结论。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如下内容进行审理:(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态度、主要违法手段和性质、调查所属期间和措施等,以及税务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oooooo(3)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6、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
5、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相关文献查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
6、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扩展阅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对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基于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我局领导班子对该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两位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及办公室的负责人均出任委员会成员,并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年02月17日颁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21号)、以及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7、(湘国税罕函202*114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2*374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2*349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业务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2*487号)的规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机构设置与职能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21号)第六条规定和按湘国税函202*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我市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局都于202*年8月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1页共6页(国税发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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