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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行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行为规范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一)着装规范1、路政制服(1)着装范围:路政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严格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和执法证件。(2)着装要求:路政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着装,着装要求:着装时,应保持整洁、笔挺;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参加重大活动时根据要求着装;非公务外出时,应着便装。2、路政工作服(1)发放范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清障员、协管员。(2)着装范围:开展作业训练、队列训练等整体集训;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3)着装要求:着工作服时穿戴要整齐,服装颜色要一致,里衣穿着深色衣服;着工作服进行训练或列队时
2、要穿着颜色一致的皮鞋;路政员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任务以及清障员、协管员工作时必须在工作服外穿标识路政的反光背心;除单位组织训练和组织队务劳动外,着工作服时均要佩戴执勤证或携带执法证件。(二)语言规范工作期间要热情、耐心、文明、礼貌,并规范使用文明用语1、接听电话用语:您好,我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您有什么事?请讲;请稍等;请您再说一遍;再见。2、接待来访人员用语: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找哪位?您有什么事?请稍等。3、执勤用语:A、同志您好,我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这是我的执法证件,请出示您的证件;B、对不起,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路法第X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C
3、、请听我解释;D、请批评指正;E、再见。(三)执勤行为规范1、按规定着装,佩戴完整的执法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件亮牌上岗。2、严禁工作时间饮酒。3、查处案件时须先敬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巡查车驶离高速公路。(四)接出警工作规范1、接警:(1)用语:您好,我是高速公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您有什么事?(2)问明车辆故障:发生地点、现场交通情况、故障情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3)问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车型车牌情况、伤亡情况、事故现场交通情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4)告知报警人员采取警示措施并注意安全。2、出警及处警。(1)路政人员接
4、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往现场,(在上车的第一时间穿好反光背心)。(2)车辆故障:故障车辆在半小时内可抢修好且故障车辆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通知抢修单位上路抢修。故障车辆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或半小时内无法抢修好的,通知清障人员前往拖车(须抢修才能拖车的情况除外)。(3)清障施救:A、清障员接到拖车任务时,应首先在清障工作记录本上填写出动时间、动用的车型,完成任务后再填写拖运的车号、车型、里程(到达现场时,故障车已不在现场,也应如实填写);B、清障作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完成清障任务后收取清障费用,应由带班的路政员填写票据;C、进行清障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作业现场安全布控标准做好布控工作;D
5、、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清障,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专业部门清理;E、清障作业过程必须开启警示标志灯,牵引和被牵引车都必须开启示宽灯和警示灯,做到捆绑牢固、标志明显、安全有序地完成清障任务;F、特殊情况下,清障车要通过中央分隔带时,必须在两边车流来向2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并有专人指挥、疏导,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后应及时关闭中央活动护栏;G、清障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撤除有关标志。(4)交通事故现场处置A、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实施安全布控、交通管制;B、积极协助现场的交警、消防、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抢救伤员、疏散人员、转移重要物资;C、对危险品等事故处置
6、要在消防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D、组织做好路产损失的现场勘验工作;E、及时做好清障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和设施修复工作;F、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信息中心,并在清障施救结束后,再次将进展情况报信息中心,现场报告的主要内容:(a)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型及车牌;(b)事件伤亡情况;(c)预计清障施救时间。(五)路政巡查1、巡查范围:辖区内的路产路权巡查,同时,协助交警部门做好路面的安全巡查。2、巡查次数:(1)路面巡查每小时巡查密度不少于4次(含4次,一般白天2次,夜晚次)(重大交通保障及特殊气候时,加大巡查密度由大(中)队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桥下用地巡查
7、班组每周1次,中队每月1次,大队每季度抽查1次。3、巡查人员:巡查必须有名以上路政员参加,由班(组)长带队或指定一名临时负责人。4、巡查装备: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警示灯及警报器材状况良好,各类票据、巡查记录、勘验器材、路锥、法律文书等齐全。5、巡查速度:巡查车辆应在行车道上行驶,巡查时必须开启警示灯,巡查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紧急情况除外),无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笛、警报。6、巡查处置:(1)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巡查车应及时鸣警报,将车停靠在紧急停车带,并打开示宽灯,确认无危险后,下车问明情况。(2)巡查中发现路面有路障时,应在确保过往车辆行车安全和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清除。无法
8、清除的障碍物,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通过,并立即向大队、中队值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3)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设置广告、埋设管线、堆积物品等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依法处置。7、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认真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内容有进出收费所的时间、巡查过程中处置的事项和时间等,本班巡查中未了事宜或需注意事宜,应与接班人员做好详细说明。(六)超限运输车辆治理检测和查处程序1、检测车辆:路政人员敬礼、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我是*检测站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执法证,请配合我们的工作)路政人员将超限运输嫌疑车辆引入检测场地,通过车辆轴载检测固定装置进
9、行检测;2、认定事实:对经检测确认无超限运输的车辆,立即放行;确认为超限运输车辆,引导其到指定场所停放;路政人员并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作出处理:路政人员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违法程度,按规定作出处罚、卸载等决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罚款,卸载超限物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4、再次检测:当事人按要求缴交罚款、卸载超限物品后,经再次检测无超限运输行为,路政人员放行该车辆。5、案卷整理归档:路政人员按规定整理好案卷,及时归档。流动稽查治超工作1、除省际检测站外,对其他超限车辆较严重,且设施符合治超工作条件的入口,开展
10、流动稽查治超工作;2、对超限车辆要认真做好检测、勘验笔录、调查取证工作,确有超限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扩展阅读: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路政管理的概念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
11、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二)路政管理的内容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2、维护路权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
12、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3、维持秩序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三)路政管理的职责依据交通部202*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交
13、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公政202*227号)的规定,总队具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案件查处、路政许可审批、超限运输管理、施工路段监管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4、参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方案的审查;5、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6、负责通车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支队具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公路巡查;2、组织高速公路路产保护,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执行;3、负责办理高速公路日常施工作业、
14、建筑控制区和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等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4、依法监督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5、负责超限运输路面查处工作;除以上狭义上的路政管理职责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还负责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桥隧的养护、通行费征收和运营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监督工作,等等。(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践中,相对人包括:路政许可中的申请人,路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等等。(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1、知情权;2、陈述申
15、辩权;3、听证权;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5、申请复议权;6、起诉权;7、行政赔偿权。(六)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七)公路的分类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高速公路又分为国家高速、省级高速。(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乡
16、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包括路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体负责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占用、挖掘、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
17、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十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十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中央分隔带护栏和防眩设施;桥
18、梁与高路堤路段的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设置的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连续设置的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设置的防撞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主要是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区一般应当有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停车区一般应当有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位。高速公路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十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管理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
19、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十四)非公路标志管理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交通标志分两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具体为: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旅游区标志以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即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除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非公路标
20、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十五)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予以拆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施行之日为202*年3月1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
21、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十六)管线等设施与高速公路交叉的管理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
22、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2*)规定:8.6公路、管线等相交叉8.6.1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8.6.2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8.6.3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8.6.4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
23、荷载等级进行验算。8.6.5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12.5公路、管线交叉12.5.1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12.5.2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不小于以下规定值。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距离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35-110154-220330500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7.08.09.014.012.5.3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
24、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12.5.4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12.5.5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12.5.6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的埋置深度,除应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
25、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12.5.7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12.5.8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12.5.9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的威胁。(十七)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在大中
26、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27、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
28、类废弃物;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和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十八)桥涵的分类桥涵分类桥涵分类多孔跨径总长L(m)单孔跨径L(m)特大桥L1000L150大桥100L100040L150中桥30L100
29、20L40小桥8L305L20涵洞-L5(十九)公路建筑限界的概念。公路建筑限界指为了保证车辆运行和行人的需要,在公路上的一定宽度和一定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制限界。这里的建筑限界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的建筑限界。在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允许设置公路标志牌、护栏、行道树、电杆、信号机、照明等各种设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2*)规定:2.0.7各级公路建筑限界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2、八车道及其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3、桥梁、隧道设置检
30、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4、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第二部分常用法律依据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当对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文的规定做到熟悉、掌握,保证运用无误,能够快速查询,并能够向管理相对人作正确宣传解释。(具体内容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
31、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
32、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
33、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四十三
34、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
35、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
36、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37、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
38、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
39、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六章收费公路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
40、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41、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
42、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
4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
44、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
45、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6、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3条、第5条第二章公路建设第14条、第15条第三章公路养护第22条、第四章路政管理第23条至第33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六章附则第39条(三)中华人
47、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48、。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第四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第三十一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
49、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