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见证取样程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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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见证取样程序管理规定1 目的为做好分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进场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分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必须遵照本管理规定执行。3 职责 3.1 施工部3.1.1 制定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管理规定;3.1.2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2 监理单位3.2.1 必须配备合格的见证人员;3.2.2 执行并监督施工承包商、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执行本管理规定。3.3 检测单位3.3.1 在见证取样检测
2、进行过程中接受施工部、监理单位监督;3.3.2 执行本规定;3.3.3 对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试样、试件,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必须拒绝检测。3.4 施工承包商3.4.1 必须配备合格的取样人员;3.4.2 在取样过程中接受施工部、监理单位监督;3.4.3 配合执行本规定。4 工作程序4.1 项目开工前,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将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及管理程序、检验仪器、设备等)报施工部审查。4.2 取样4.2.1 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内容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4.2.2 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工作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
3、定专人操作(在施工部备案),取样时,必须在监理单位指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承包商指定人员(在施工部、监理单位备案)负责材料的取样送样,并填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见附表),送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检验。4.3 检测项目的实施4.3.1 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商填写的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对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按计划安排检验人员、检测设备进行检验。4.3.2 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商委托书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4.3.3 监理单位在接到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才能对报验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4.3.4 对于检验结果达不到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要求的,检测单位应当在
4、检验工作完成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应在2日内出具检测结果报告。4.3.5 检测单位出具报告4.3.5.1 材料:每批次(同炉批号、同生产批号、同材质、同规格)材料按照委托书的检验内容完成后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4.3.5.2 构配件的试块、试件:每组试块、试件按照委托书的检验内容完成后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4.3.6 检测单位在实施检验作业时,施工部有关人员及监理单位人员可在现场抽查检验实施过程,如果发现检验人员未按检验规程实施检验时,有权提出整改或者停止其作业。 4.3.7 检测单位对施工部及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施工部及监理单位报书面整改资料。4.4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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