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一体化项目工程土建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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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化一体化项目工程土建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1专业管理行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有关要求条款依据检查方式1.1建设单位1.1.1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下发“新版图”时应收回“老版图”或对“老版图”作适当标识。监督导则第4.0.2条第3款,ISO9001第4.2.3条抽查1.1.2统一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控制点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及控制点进行统一。监督工作程序第4.9.1条第(四)款及其条文说明抽查1.1.3检测单位的委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抽查1.1.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活动情况(包括参加验收人员具备的资格)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资料及实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规定。GB50300-2001第6.0.4条,监督工作程序第4.12条重点检查1.2勘察设计单位1.2.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勘察单位应参与验槽,及时解决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勘察管理办法第九条,监督导则第4.0.3条第1款重
3、点检查1.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验收。GB50300-2001第6.0.2条重点检查1.2.2签发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强制性的标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监督导则第4.0.3条第2款抽查1.2.3参加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监督导则第4.0.3条第3款,勘察管理办法第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抽查1.3施工单位1.3.1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与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满足项目要求。监督导则第4.0.4条第1款重点检查1.3.2核查施工机具、装备、工具的配置、使用状况是否满足现场要求且有效现场是否配置有效的施工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监督导则第4.0.4条第4款,ISO9001第 7.5.1条抽查施工单位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包括使用适宜的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1.3施工单位1.3.3对
5、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现场人员执业或上岗资格、分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质量控制过程等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监督导则第4.0.4条第2款、第4.0.5条第4款,GB/T50358-2005第8.5、11.3.11条重点检查1.3.4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及报验,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方可使用。GB50300-2001第3.0.2条第1款重点检查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
6、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GB50300-2001第3.0.2条第2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GB50300-2001第3.0.2条第3款重点检查1.3.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GB50300-2001第3.0.3条第1款重点检查1.3施工单位1.3.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GB50300-2001第
7、3.0.3条第2款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参加。GB50300-2001第 6.0.4条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GB50300-2001第3.0.3条第4款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GB50300-2001第3.0.3条第5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重点检查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GB50300-2001第3.0.3条第7款重点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GB50300-2001第3.0.3条第8款重点检查1.4检测单位1.4.1检测单位资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
8、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项目应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GB50300-2001第3.0.3条第9款,监督导则第4.0.6条第1款重点检查1.4.2检测人员的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抽查1.4.3检测内容和方法规范性程度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抽查1.4检测单位1.4.4检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
9、证人单位及姓名。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点检查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5监理单位1.5.1是否对建筑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理控制。(查相关记录资料、文件,必要时核查现场)监理单位是否编制了旁站计划并按照计划履行相应的职责。旁站管理办法抽查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按约定或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GB50319-2000第5.4.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
10、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GB50300-2001 第3.0.2条第1款抽查1.5.2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取样规定第七条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GB50300-2001第3.0.3条第9款,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5监理单位1.5.3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检验批与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
11、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GB50300-2001第6.0.1条重点检查分部工程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地基、主体分部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也应参加。GB50300-2001第6.0.2条重点检查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参加。GB50300-2001第6.0.4条重点检查1.6交工 技术文件与施工记录交工技术文件是否按规定提交施工过程文件按石油化工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SHT3543-2007的要求编制;工程交工文件应按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7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SH/T3543-2007,SH3503-2007重点检查2地基与基
12、础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有关要求条款依据检查方式2.1地基处理2.1.1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预压地基、注浆地基2.1.1.1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结果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GB50202-2002第4.1.5条重点检查(实测)检查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三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一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一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一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一点。2.1.1.2其他主控项目检测结果应在规范要求的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范围内或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GB50202-2002表4.2.4、4.3.4、4.
13、4.4、4.7.4、4.8.4抽查(实测)2.1.1.3地基变形、稳定的设计控制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理后设计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书。JGJ79-2002第3.0.5条抽查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基处理后设计应提供地基稳定性计算书。JGJ79-2002第3.0.6条抽查2.1.1.4地基垫层的压实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添上层土。JGJ79-2002第4.4.2条重点检查压实标准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地基处理规范要求执行。JGJ79-2002第4.2.6条重点检查2.1.1.5预压法竣工验收排水竖
14、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JGJ79-2002第5.4.2条重点检查(实测)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2.1.2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身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及石灰桩复合地基2.1.2.1承载力检验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GB50202-2002第4.1.6条重点检查检查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三处。需单桩强度检验时,检查数量为总数的0.5%l%,不少于三根。2.1.2.2承载力检验方式振冲
15、桩、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石灰桩、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JGJ79-2002第7.4.4、8.4.4、9.4.2、13.3.9、14.4.3条重点检查夯实水泥土桩地基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JGJ79-2002第10.4.2条重点检查水泥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JGJ79-2002第11.4.3、12.4.5条重点检查2.1.2.3其他主控项目检测结果应在规范要求的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范围内或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
16、GB50202-2002表4.9.4、4.10.4、4.11.5、4.12.4、4.13.4、4.14.4、4.15.4抽查(实测)2.1.3地基处理规定2.1.3.1施工前试验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GB50202-2002第4.1.4条抽查2.1.3.2设计前试验强夯置换法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决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JGJ79-2002第6.1.2条抽查2.1.3.3水泥土搅拌法的方法适用性和施工机械计量装置条件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应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施工要有粉体
17、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JGJ79-2002第11.1.2、11.3.15条抽查2.2桩基础2.2.1灌注桩2.2.1.1桩位偏差应符合GB50202-2002中表5.1.4规定。GB50202-2002 笫5.1.4条重点检查(实测)2.2.1.2桩顶标高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GB50202-2002 笫5.1.4条JGJ94-2008第6.3.30条2.2.1.3砼试件每浇筑50m3,应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应有一组试件。JGJ94-2008第6.3.30条2.2.1.4施工对成孔、清孔、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施工过程及其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应满足相应设
18、计文件及规范要求。JGJ94-2008第6章抽查2.2.2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2.2.2.1桩位偏差应符合GB50202-2002中表5.1.3规定。GB50202-2002笫5.1.3条重点检查(实测)2.2.2.2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l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夹角)。2.2.2.3施工预制桩的制作、起吊、运输、堆放、接桩、锤击沉桩符合 JGJ94-2008第7章要求。JGJ94-2008第7章抽查2.2.3工程桩质量检验2.2.3.1抽检原则受检桩宜选择: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
19、整性检测中判定的类桩;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JGJ106-2003第3.3.3条抽查2.2.3.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GB50202-2002 笫5.1.5条JGJ94-2008第9.4.2条重点检查当满足JGJ94-2008第9.4.3条条件之一或满足JGJ106-2003第3.3.5条条件之一时,工程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静载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GB50202-2002笫5.1.5条JGJ106-2003第3.3.5条JGJ94-2008第9.4.3条上述条件外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进行检
20、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JGJ106-2003第3.3.6条JGJ94-2008第9.4.4条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JGJ106-2003第3.3.7条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根。JGJ106-2003第3.3.8条2.2.3工程桩质量检验2.2.3.3桩身质量检验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GB50202-200
21、2 笫5.1.6条JGJ94-2008第9.4.2条重点检查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满足下述或款的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还应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GB50202-2002 笫5.1.6条JGJ106-2003第3.3.4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或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地下水位
22、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2.2.3.4检测报告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或符合设计指定规范标准。JGJ106-2003 第4.4.4条重点检查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JGJ106-2003第8.4.7、9.4.15条重点检查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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