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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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修人员申请表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
2、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3、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
4、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 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五) 建立健全
5、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六) 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七)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八)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十)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
6、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七)调查研究企业国
7、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五条 国有资
9、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
10、司债券;(四)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发展规划;(五)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计划;(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活动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七)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九)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十一)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
11、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十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对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 2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3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纳入需要批准名单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解散。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并将设立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设立重要的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不得超过3层,规模特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国有资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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