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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凭借其巨额交易量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出台虽然明确了C2C经营者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并未针对其进行具体的立法,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也无法有效运用,因此亟需一系列措施完善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文章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合理性出发,分析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第三方平台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猛,其交易额从2008年的3.14万亿元快速增长至2021年的43.8万亿元,其依靠着市场体量大、品类齐
2、全的特点已成为我国极具发展潜力、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以阿里巴巴集团的淘宝网为代表的C2C模式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一股新势力,2021年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成交额高达4982亿元人民币。但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性,增加了国家对其税收征管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个新兴产业,因此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急不可待。 一、C2C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商务活动,C2C模式电子商务指的是买卖双方(通常指个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商务活动,即“Customer to Customer”,它具有
3、两方面的特征:一是虚拟性,C2C电子商务以网络通信技术为手段,提供了虚拟的网络商业环境,为经营者提供诸多便利,它通过再现各类商业活动所需要的信息,进行一系列行为,如传递意思、达成合意、支付钱款、转移物流等,流动性较强;二是隐蔽性,C2C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即无纸化、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隐蔽双方的交易内容,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但是鉴于税务机关的技术水平有限,给其带来了不小的税收征管难度。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合理性 (一)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形式上讲,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实质上讲,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P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
4、基本理念而制定的。C2C电子商务的税种可能会涉及、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将C2C纳入到征管范围内。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为其指引了方向,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将包括C2C模式在内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并从宏观上纳入到了法律的规范中,也同时将C2C电子商务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衔接起来。因此C2C经营者只要产生销售收入,除了法定相关规定外,理应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而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负应当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享受到公共物品多的纳税人多纳税,享受到公共物品少的纳税人少纳税,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少纳税。在出台之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在很长一段时间
5、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疏于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甚至出现了企业以自然人的身份开设多家网店的现象。与此同时,C2C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靠自行申报,无人代扣代缴,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造成税收的不公平。C2C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实质上与实体店的线下交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其交易环节中增加了第三方平台,并将交易虚拟化。相对于线下交易的实体店来说,C2C经营者省去了商铺租金、装修费、水电费等成本,而且面向的消费群体更为广泛,交易对象数量较多,收益规模更大,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将C2C经营者和实体店经营者一视同仁,依法征税。 (三)有利于规范C2C
6、电子商务市场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一些C2C经营者偷逃税的案例,折射出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漏洞。比如2007年上海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因网络交易偷税,获刑2年并被处罚金6万元,这也成为轰动全国的“网店交易偷税第一案”; 2021年淘宝“TSHOW进口女装店”店主游某偷逃税300多万元,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若继续放任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缺乏对其监管,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会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乱象丛生。因此将C2C电子商务纳入征管范围,有利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化,从而促进该市场规则与秩序的建立。 三、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根据第十条、第十一
7、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并未就C2C模式进行专门规定,按照传统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征税出现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从事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清楚地掌握纳税主体的基本信息,便于征税。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纳税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但由于C2C电子商务自身的虚拟性,加上税务机关的技术水平有限,查证虚拟信息的真实性难度较大,纳税主体的信息不易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奏效。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实体企业经营者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以个人的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以个人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主体身份。 (二)征税对象难以划分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不仅包括有形商品、劳务和服务,还涉及数字信息化商品,这就增加了划分和认定征税对象的难度。传统的有形商品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转化为数字产品,比如电子图书、数字化音像制品等,按照现行的,这些数字产品是划分为传统的货物还是划分为无形商品征收增值税,仍存在不少争议。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娱乐的发展,催生了一些新型商品,如游戏装备、游戏点券、直播礼物等,也很难在传统的征税对象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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