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注意问题探讨(共3569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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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注意问题探讨(共3569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这是国家在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对受影较重行业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并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
2、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政策延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无疑是对企业抗击疫情、复产复工的支持,但这些企业一般都是营改增后第一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前期颁布的相关政策不是很了解,为此,笔者根据在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提示,以减少执行中的风险。一、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可见,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选择了免税,就不得再对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非一般纳
4、税人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要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免税政策;要么享受免税政策,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免税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当填“免税”,不能填“*”号或“0”。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5、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为防止主管税务机关将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为“滞留票”给税、企双方带来不必要的协查、核对,在财务核算时,应当将取得的抵扣凭证比对相符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然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但是,实施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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