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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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办法X管理办法(XXX号)及X实施意见(XXX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协管人员应取得
2、X局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第二章 招聘录用第六条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可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第七条 协管人员用工形式为合同用工。第八条 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X局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择优录用。第九条 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35周岁以下的X(同等学历
3、)及以上学历人员或退伍军人。第十条 新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合格的,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协管人员缴纳履约保证金X元,聘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协管人员,需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其他部门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X审定标准。(一)工资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资、X工资、X组成。(二)社会保险方面:按照X缴费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三)请(休)销假方面:请(休)假条件、天数、待遇和程序按照X局规
4、定执行。(四)服装装备方面:按在编人员标准配备。第四章 培训、考核、奖惩第十二条 新聘协管人员需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工作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集中组织X次业务技能培训及X次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培训内容主要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X局上下班制度、请(休)销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管理规定的,对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按本条规定扣减X考核。协管人员请事假的,先以公休假抵扣事假,抵扣完后,超过天数X考核扣X元/天。协管人员上班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X考核扣X元次,上班迟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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