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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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人民法院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源,是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缩影的一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同时又为实行审判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档案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法院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便捷化,使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浅见。一、抓好规范化,夯实基础人民法院档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2、、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抓好各类档案规范化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是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档案完整化、档案检索便捷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规范化上应做到把好“三关”。(一)把好“收集关”,基础材料规范化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一线人员要严格树立“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认真细致、按时保质地收集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准确反映整个诉讼活动等工作的全过程,使整个法院档案形成链条式的材料体系,准确完整,从根本上提高档案质量。(二)抓好“整理关”,科学立
3、卷规范化法院综合档案室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职能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齐心协力抓好档案基础建设,制定统一、科学的档案整理方案,增强诉讼档案规范建设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档案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把法院系统档案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实现基层法院档案的规范化。(三)强化“考核关”,促进档案规范化针对近年来基层法院书记员新招人员较多,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在档案管理上时有问题发生。因此,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考核,使每个相关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深刻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做好档案工作的自
4、觉性,并通过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彰显档案工作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应有地位。二、落实制度化,持之以恒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方面,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和重要手段。在落实上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一)组织落实法院的档案管理是一个科学、合理、合情、合法的链条体系,单从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环节去落实是不够的,必须从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审结以及调档查阅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按照档案法律和上级的制度去执行,所以法院的档案管理涉及到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同志,每一个工作环节,光靠几个档案人员是永远不够的,这就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建立一套组织体系,从各项工作的源头,
5、从案件的起点就一丝不苟地抓好档案管理,要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压力传递,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和责任意识。(二)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面对新的形势,原有的制度、规定可能就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因此,这要求我们要用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去不断地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对已有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新近颁发的档案法规和规定,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制订的要制订,从而适应法院档案发展的需求。(三)长效管理牢固树立长效管理的科学发展理念,摒弃“为争创而争创”和“管理达标万事大吉”的思想,将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法院业务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明确各业务岗位的
6、职责分工,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归档验收、阅档审批,借档催收等制度得到全面规范的落实,从而使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长效有序的发展。三、依托信息化,科学发展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拓宽档案服务利用外延,提高档案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基层法院在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中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舍得投入资金,在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扫描仪、服务器等的同时,亦要积极加大适应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实际工作的软件
7、设备的开发和利用。(二)加快档案信息库的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是各类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光要对室藏档案数字化,同时还对新生成的文件进行数字化。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等多种现代化技术,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建立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为法院档案信息在线查询,交换和共享提供服务。(三)加大档案人才队伍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基层法院要把培养档案人才,建设档案队伍,提高档案管理人的素质放在首位,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现有实际工作需求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的业务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掌握法院档案管理知识,又了解信息技术等现
8、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信息化时代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综上所述,做好基层法院的档案工作,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配有优秀的档案人员,给予足够的投入,强化基础建设,重视信息化建设,才能不断提升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第二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
9、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立卷归档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
10、,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章档案借阅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
11、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各类案件卷宗内卷原则上一律不许阅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存档、查阅的卷宗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院各部门借阅诉讼卷宗档案一般应为三个月一超期仍需利用时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复印或抄阅档案卷宗材料应在档案室办理,不得将卷宗带出复印和抄阅。第三章档案保密第十三条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四条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机密内容。第十五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第十六条任何人无正当手续不得摘抄复制档案文件。
12、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七条档案的保管,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兼施”的原则。第十八条严禁在库房内或周围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对不易随卷的物证,拍照附卷保存。第十九条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和档案数量的统计工作,随时掌握档案的流动变化情况。第二十条经常检查库房温度情况,定期进行通风换气,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光照工作。第二十一条档案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排列、存放。第五章档案销毁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由主管领导、审判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保留意见。第二十三条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应把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宗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
13、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条鉴定小组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院长批准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档案局备案,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册上签字。第二十五条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存档保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
14、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
15、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
16、行业务监督和指导。(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第十二条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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