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工作关系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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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工作关系的请示关于规范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工作关系的请示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二)责成省直部门
2、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信访
3、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七)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五)属于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第五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
4、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申请。省人民政府信访
5、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二)受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
6、(或复查)。(三)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核)。(四)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四川省
7、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五)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其他规定:(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二)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市(州)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听证。(三)省人民政府信访事
8、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四)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五)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送达完毕后,复查(复
9、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六)本办法有关“5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txt16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未来;生活,就是用心灵之剪,在人生之路上裁出叶绿的枝头;生活,就是面对困惑或黑暗时,灵魂深处燃起豆大却明亮且微
10、笑的灯展。17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川府发202*1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第三
11、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川办函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攀枝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办理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二)责成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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