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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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2*年8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
2、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确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确定相应的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二、企业、银行遇有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的情况,应通过应急联系电话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及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应用服务平台或互联网官方主页发布的相关信息。三、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如在1小时内不能排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预案,企业、银行、外汇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一)企业应当主动将自身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告知银行柜台业务人员,按照分类管理政策提交相关单证;须
3、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当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表。应急期间,企业可暂停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二)银行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并按照分类管理政策审查企业提交的单证;涉及登记表业务的,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建立应急期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台账,记录相关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相关业务涉及的收支金额、单证号码、申报单号码,使用登记表的,还应包括登记表号码。(三)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补充档案信息并留存
4、相关纸质文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企业报告业务(辅导期企业报告除外)。四、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发布通知,恢复正常业务流程,企业、银行、外汇局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后续工作:(一)企业将应急期间须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补充进行报告。(二)银行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查询监测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三)外汇局应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
5、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档案补录、登记表签发等业务的纸质文件,将相关信息补录入监测系统,并在监测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各级外汇局应当保持高度敏感性,把握好政策法规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主动、妥善、迅速地处理企业、银行遇到的各类政策和操作问题,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各银行应当认真执行改革政策法规,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协助、配合外汇局做好政策宣传和法规解释工作。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
6、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联系表202*年7月31日扩展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2*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39号202*-8-610:4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7、202*年第1号),为有序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中涉及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附件1),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二、自20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
8、型外汇局银行企业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业务网:9101/asone外部机构接入网:9101/asone互联网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前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二)根据辖内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情况,结合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及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的情况,确保监测系统中的企业名录信息及时更新。(三)提前刻制新的业务印章。自202*年8月1日起,各分局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统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此印章由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制发(业务印
9、章刻制和管理要求见附件2)。同时,“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货易外汇审核专用章”以及其他带有“已核销”字样的印章停止使用。各分局自行或经商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后组织对辖内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归档或销毁。印章启用或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分局应按总局印章管理规定,将有关情况报总局综合司备案。(四)适当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设机构。各分局应根据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变化,统筹考虑经常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等各项业务,在保持处内内设机构数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本分局经常项目处的内设科室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向当地人民银行党委汇报等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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