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请假制度(范本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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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请假制度(范本10篇)46请假制度(范本10篇)请假制度(一):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能够请事假。(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
2、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齐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
3、20天。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六)计划生育假: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
4、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能够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齐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十)凡属下列情景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
5、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一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第三条:假期计算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
6、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
7、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四)贴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贴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第五条:请假手续(一)教职
8、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六条:批假权限(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9、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凡属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一样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
10、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请假制度(二):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
11、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三、请假程序: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四、请假审批权限: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
1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
13、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五、请假类别1、病假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2、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
14、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工伤假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4、婚假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能够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贴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
15、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7、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景,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
16、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六、其它规定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能够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
17、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景,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景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
18、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请假制度(三):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进取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二)病假证明
19、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景,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二、事假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经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
20、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三)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齐,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
21、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带薪年休假(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
22、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能够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
23、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五、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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