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网络传播违法遏制与立法(共5787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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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贷网络传播违法遏制与立法(共5787字)摘要: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也是网络贷的一种新形式。然而其借贷利息畸高,往往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的规定。并且,校园贷的催款方式常以“裸贷”等侵犯高校学生合法利益的形式进行,其行为涉嫌“涉黑”,此外还伴随着“冒用他人合法名义”进行担保等诸多问题。校园贷行为钻着法律对新媒体商行为模糊地带的空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本文将从其违法行为出发,对立法可行性进行研究。关键词:校园贷;网络犯罪;立法一、校园贷网络传播的特性(一)传播媒介新颖性校园贷利用网络新媒体的形式
2、进行传播,其借贷方式十分新颖,吸引高校大学生进入到平台进行借贷。而由于其借贷方式时髦,因此很容易受到年轻人的喜爱1。校园贷可以从一台小小的手机借贷开始,不断地向大学生抛出诱人的借贷条件,吸引其与借贷平台订立借贷合同关系,从而不断地以滚雪球的方式一步步将大学生推向偿债不能的地步。而法律对于校园贷并无明确立法,仅参考民法中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规范。(二)传播途径隐蔽性校园贷传播的途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其使用的是虚拟网络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在校大学生和校园贷平台的关系也十分隐蔽。平台利用此种特性,引诱大学生通过“裸贷”等方式与其产生借贷关系2。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
3、机关及执法机关也不容易对侵犯大学生人身财产利益的借贷平台作出处罚和惩处。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面临证据隐藏性强、不易取证、证据易修改可信度低等不利局面。(三)传播受众特殊性校园贷的传播受众,及借贷者为在校的高校大学生。高校大学生的身份较为特殊,介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边界。我国的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4、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的基本年龄在18周岁以上,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借贷特别是网络校园贷行为负责。但是大学生出于求学阶段,其并未具有完全独立的经济能力,因此,其对借贷中的偿还能力实质上是不足的。年龄上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经济上缺不独立,这两点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借贷偿还能力不足,在经济法律关系上大学生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处境3。因此,网络贷特别是校园贷的借贷机制有欠妥当,应当要受到法律规制。二、校园贷中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一)利息圈套校园贷平台往往以高额的回报作为诱惑,设下圈套。各种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平台向学生宣传该平台或者该借贷项目的优厚回报方式,利用借贷进
5、行投资事后分红的方式,引诱大学生上当受骗。在实际操作中,目前的网络平台借贷产品年化借款利率均在20%以上,因此校园贷宣传的所谓0.99%的低利息,无非是钓鱼上钩的筹码,实际并不可信。然而,对于社会新兴人的高校大学生来说,这就极具诱惑力,非常容易上当受骗。并且,校园贷的还款一旦逾期,则学生即将成为借贷平台的待宰羔羊任其摆布。(二)裸贷行为裸贷是校园贷中一种非常极端的行为,是在借贷的过程中,由于借款人无法提供具有担保价值的担保物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因此,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拍摄裸体照片用以担保的方式进行的网络借贷。此种行为一般以女大学生作为借款人进行借贷的过程中发生较多4。放贷人承诺债务人已经
6、还款,则将其手持身份证拍摄的裸体照片销毁。但更多的情况是,还款逾期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放贷人会以债务人拍摄的裸体照片为要挟,联系债务人及其相关联系人,以胁迫的方式要求其还款。此种方式严重侵害了债务人在民间借贷关系当中的人身利益、损害其名誉权,并有可能进一步产生其他涉黄犯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予以禁止。(三)涉黑行为校园贷平台在贷款之初为了吸引学生贷款,会以各种形式促使学生与之达成贷款协议,抛出诸如“零担保要求”等条件诱惑大学生进行校园贷。(如图1所示)贷款平台还会告诉学生,只要提供父母、近亲属、老师、辅导员等相关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即可实现零担保。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款,校园贷
7、平台则采取全方位催款的方式进行逼债。平台会电话不停骚扰学生债务人进行还款,如电话催缴方式不能实现还款,则进一步电话联系其他相关联系人,如辅导员、父母、亲友等,要求相关人员替其还款,威胁相关联系人代为还款。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变相将相关联系人以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纳入到担保人偷换概念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违背意思表示的行为,是违法的5。进入到另一个层面,借款平台会威胁学生上门堵截追讨债款,或者以乘人之危的形式胁迫其签订违背公平原则的“高利贷”进行担保。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的真实案例是某学生由于被借贷平台催款而害怕,打电话给辅导员求助,说平台要找人上门堵截追债,最终,学校出动校园保卫系统对该学生彻夜保
8、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来解决事情恶化。这样的借贷方式,已经涉嫌“涉黑”行为,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且,也变相滋生了其他的犯罪行为产生,是需要严厉打击的。(四)冒用他人合法名义校园贷借贷关系的建立,往往仅仅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完成,有部分平台甚至不核实贷款人实际身份。(如图2所示)如:某学生由于其本人身份证借贷受限,利用同宿舍其他舍友的身份证分别在不同的借贷平台进行校园贷,则其最后涉及到多个平台不断增加的巨额还款及利息,最终导致不能偿还6。而其使用舍友身份证进行注册、签订网络校园贷借贷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一种无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担保人的资格,借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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