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处理(共5866字).doc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处理(共5866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处理(共5866字).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处理(共5866字)摘要:税收是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中增值税又是现代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增值税上有进项抵扣的概念,进项抵扣的税额又跟增值税专用发票息息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造成财政收入的损失,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历来是采取严厉打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纳税人不知情取得虚开发票不宜采取原先一刀切的做法,而应该引用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概念来加以处理,本文主要阐述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制度在税法上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关键词:善意取得;逃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善意
2、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的提出和演化(一)税法和刑法有关虚开发票的一般性处理增值税是我国税法上最为重要的一个税种之一,其课税范围广,计税依据复杂,相关征管规定日益系统化。我国一直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在增值税中发票是非常重要的入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不可或缺的凭证,因此保证发票领用、开具、保存符合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虚开、不开发票的行为历来是税务机关稽查、打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或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一般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属
3、于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应当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相比,虚开发票对税收秩序的危害程度都更加严重,不管是开票或者受票方,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2000年之前一律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关税收的罪名主要是逃税罪、抗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善意取得”概念引入
4、税法之前,对于在不知情条件下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导致少缴税款的,是按照一般偷税行为处理的,即推定受票方存在过失,应当按照征管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处理。(二)“善意取得”概念的提出和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律将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按照主观恶意来加以处罚越来越不合时宜,严重违背了税收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和合作信赖原则,对于受票方来说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调查上游企业财务状况,一律按照一般虚开发票案件处理往往增加征纳双方的对抗性,也影响了税收效率。因此针对没有主观过失的受票方税务机关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了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在此之前不得不提在税法
5、上创造性的借鉴了民法上“善意取得”这一概念,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处的“善意取得”尽管相互之间有联系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是有区别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民法上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方是无权处分人,尽管其占有但是并不具有所有权;第二受让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第三受让方为取得所有权支付合理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受赠取得都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第四已经完成公示公信,即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税法上的“善意取得”侧重于强调主观上没有恶意,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如何判定受票方
6、不知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年187号)作出规定,即受票方取得发票属于销售方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且发票上所填列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和实际交易完全一致,由此可以推定受票人属于善意取得。就结果而言,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和税法上的善意取得也存在较大的区别。民法上,如果受让方满足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法律即承认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新所有人归还该物,相反的原所有人应当要求无权处理人归还不当得利,不足部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追偿。税法上,如果受票方满足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承认其取得的是合法有效凭证,即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税
7、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不以逃税行为对待,可见尽管满足税法要求的善意取得全部要件,仍不能完全豁免补缴税款的义务。这是因为民法和税法作为两个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是促进交易公平,维护各方的利益,而税法调整的更多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不属于平等主体,其中更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手段需要更多地从财政收入、社会经济运行等角度考虑,由此得出两种差异较大的行为结果。随着税收稽查手段的不断更新,尤其是税控防伪认证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发票的领用、开具、认证等各个环节可以被税务机关精准定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
8、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187号)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适用范围似乎正被日益缩小,因为当时流行的是“手工票”,发票的领用方和实际开具方无法精准监管,但是在税控防伪认证系统上线后,受票方在勾选确认时即可或者该发票是否属于对方企业实际领用开具。由此很多人提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是一个历史命题,它的历史任务似乎已经完成,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试想这样一个案例,甲企业需要一批钢材找到乙企业,乙企业没有钢材但是想促成交易就谎称自己是关联企业钢材企业丙,并以丙的名义和甲签约,之后乙企业要求丙企业直接开票给甲企业,
9、在这个案例中甲企业对乙和丙企业的合谋无从知晓,取得的虚开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确认时也会显示丙企业,但甲企业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概念并没有过时,相反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以应对多变的经济环境。二、有关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和优化建议(一)增值税上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进项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对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针对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我国税法规定虚开方不仅需要就虚开金额缴纳增值税并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于受票方同样涉及补缴、滞纳金和罚款。这一情况在国税发2000年187号文实行之后发生了变化,该文件规定,只要购买方和销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善意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 处理 586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