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解析(共1973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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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解析(共1973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满足条件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通常是企业处于特定时期或特定项目,如企业对设备大量新增或大额更新改造、购建不动产阶段或钢材设备水泥占比较高的建设项目。据了解,房产企业正在期待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房产企业商品房交付前有大量的留抵税额,结转收入前
2、不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平衡增值税入库,营改增后房产企业增值税延用营业税政策采用预收账款预征的办法。为此,对于有预征增值税的房产企业,留抵税额退税处理分析如下。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及计算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
3、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二、无自持物业的房产企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处理房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从开工到交付前,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累计的,留抵税额是个非常大的金额,通常到房子交付初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所以增量留抵税额一般都会符合20号公告退税规定。但这种情况如果可以退税,违背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办法的初衷,所以,虽然符合20号公告退税条件,但是考虑与预征增值税办法平衡入库的原理相冲突,笔者认为,这类房产企业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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