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涉及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共2109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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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涉及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共2109字)一、国外对此种问题的处理原则当前世界各国对此类问题选择的处理模式是不相同的,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选择也是不同的。纵观各国规定,主要有四种模式:(一)选择模式选择模式也称单一模式,是指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后,权利请求人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受害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但这两种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该模式表面上是尊重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工伤者的利益。(二)取代模式取代模式又称免除模式,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即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只能请求工
2、伤保险赔偿,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保险责任替代。采取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等。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受伤职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全赔偿,例如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精神损害的部分,这种模式剥夺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三)兼得模式该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从而获得“双份利益”。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很少,最典型的是英国。该模式最大的优点体现在对受害职工保护极为有利,但这一模式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违背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3、,增加了基金支出。(四)补充模式该模式也称填平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等国家。该模式既避免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得双份利益,节约了有限的公共基金,同时也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二、对此问题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应学习借鉴“补充模式”,在坚持现行的“单赔补差额”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一)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受害人不应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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