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研究者临床研究规范化管理(共5692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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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研究者临床研究规范化管理(共5692字)摘要: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是临床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药物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外IIT管理模式,并结合我院IIT管理的探索经验,进一步探讨IIT的规范化管理,提高IIT的效率和质量。关键词: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中研究者要承担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双重职责,研究目的以学术或医疗为主,如上市药物新适应证发现或者比较多种临床治疗手段的优劣,以及罕见病治疗等,与企业发起的临床试验互为补充15。中国临床资源丰富,开展临床研究优势明显,特别是在2019病毒(2019nCOV)
2、疫情期间,IIT数量激增,围绕IIT管理的问题也大量涌现56。本文将根据国内外实例,并结合我院的经验,围绕IIT管理进行讨论和总结,希望能为我国IIT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1国外的IIT监管政策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监管政策不尽相同,美国、欧盟临床研究起步较早,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可以为我国的IIT管理提供借鉴。1.1美国IIT管理体系在美国,IIT被分为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DIIT)和非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nonINDIIT)进行管理,见表1。nonINDIIT可通过机构审查后,由学术机构或医院自行管理,同时nonINDIIT得到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新药申报注册1。对
3、于试验用药为已上市药品的临床研究,豁免临床试验申报(IND)需满足一定条件1,5。另外不用于注册或商业目的、基于文献或者临床经验、研究者和所在审查机构(IB)认为不会显著地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临床试验,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递交IND申请,也可以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咨询1。在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IIT机构管理模式是哈佛医学院丹娜法伯/哈佛癌症中心(DF/HCC)临床研究管理模式7。在DF/HCC,临床研究的管理从设计、审评、启动、实施(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损害赔偿)到最终结题贯彻全程,另外还为IIT提供服务支持78。1.2欧盟IIT管理体系在欧盟,IIT属于“非商业化”
4、临床研究,并且所有干预性研究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申请,所有临床试验须获得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见表15。IIT中制药厂商不承担申办者职责,但会根据研究申办者的申请信提供试验用药,并在研究结果发表前参与结果的审阅。欧盟的管理方式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监察稽查要求严格,损害了研究者的积极性5。因此,欧盟也曾考虑简化流程,如2005/28/EC提出成员国“应考虑到学术型研究的特殊性”,并出台了针对非商业性研究的“具体办法”指南草案,但是该具体办法并未执行。在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研究管理模式是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TC)模式
5、。EOTC是整个欧洲医药体系的综合临床研究转化和交流平台,和美国国立癌症研究院长期合作,全面整合欧洲和美国相关领域资源9。EOTC包含试验评价、科学顾问、项目质控、计划评价、新药发展、研究转化、独立数据监控等部门,主要发挥临床研究的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功能9。2我国的IIT管理现状及管理难点2.1我国的IIT管理模式目前,我国IIT管理缺乏明确的法规和指南,主要参考企业发起的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美国的IIT管理模式,见表1。对于已上市药物已获批适应证或者有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其安全性的,允许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递交申请;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的IIT,均应向NMPA递交新药临床试验
6、申请获批后按要求执行5。另外,我国目前IIT结果也可为新药注册上市提供支持性证据,具体可参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10。2012年颁布的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中就明确指出,满足一定要求的高质量的IIT结果也可以作为支持批准增加新适应证的重要参考,如奥沙利铂上市后EACH研究结果已成功用于肝癌适应证的申请11。近年来,发生了像“基因编辑婴儿”“魏则西事件”等不符合伦理性和科学性原则的IIT研究,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IIT审查和监管体系的缺失。干细胞、医疗器械等不同类型的IIT应由NMPA、科技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哪个管理部门如何管理不明确,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7、。另外,对承担IIT的研究者和机构的资质也需确定。但也应吸取欧盟的教训,不能把注册性和非注册性临床研究相同管理,或者管理流程过于繁琐、缓慢,使IIT研究丧失其灵活性。在目前管理体系仍不完善的情况下,IIT项目申请执行中遇到据现有经验无法判断的情况,应积极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2.2我国IIT在医疗机构内的管理现状与企业发起的试验相比,IIT项目的前期非临床研究基础可能更薄弱,研究类型更多样,这无疑增加了评估IIT科学性和伦理性的难度。既要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受试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对项目审核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目前,大部分IIT由医疗机构自行审批执行,所以医疗机构IIT管理部
8、门和伦理审查部门承担了IIT项目审查的重要角色。IIT的伦理审查目前主要参照2016年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213。IIT的医疗机构管理,目前可参考2014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然而在我国医疗机构中,大部分的IIT项目归口在科研管理部门或者医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且多为立项管理,对研究过程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措施,IIT服务支持和监管架构缺失6。IIT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缺少了经验丰富的药企的参与,研究设计、数据管理、质量监察、风险管控、资金来源及管理等都给医疗机构提出了挑战。功能健全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除了保证基础的伦理审查、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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