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案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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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专利权属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权属的含义2、个人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3、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4、专利权的共有12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后专利局授权之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授权后,就成为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之前,称为科技成果权。3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二)专利权属的含义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权属,也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属。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有权利的人。专利权属的意义:直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三)专利权属引起的纠纷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
2、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所有;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份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专利权人。 5案例二: 2003年4月18日,岑杰英应聘到日昭公司工作,工作至2003年7月。 2003年11月17日,岑杰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吻合全屏蔽保护式导电金属管母线”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昭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
3、法院提起诉讼。62、单位获得专利后,完成的个人认为该专利归个人所有案例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年月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 7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案例四: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起诉。84、两个单位(个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由一方申请专利后,另一个认为应归其所有或共有案
4、例五:200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恒泰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染料木素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2002年4月份,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恒泰公司将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申请专利。王增禄以自己应为专利权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9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10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划分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5、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1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
6、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12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陈鸿奇、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欧格公司)与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光华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情: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之前则从事钢材贸易。2003年3月15日,陈鸿奇在光华公司最后一次领取了2002年12月份的工资6000元。在光华公司工作
7、期间,陈鸿奇曾多次代表光华公司与其它厂家签订合同,销售了多台塑料挤出复膜机组、纸塑成筒粘合制袋机组、制袋机组中的立式印刷机、吹膜机等光华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塑料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13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其履行
8、职务的过程中,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可以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陈鸿奇单纯以其只负责销售并没有负责和参与技术研发为由,否定在完成讼争专利技术时利用了光华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论:涉案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光华公司。 1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分析:1、发明创造完
9、成的时间,是否是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陈离开光华公司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专利申请的时间是在2003年5月,所以是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2、是不是本职工作?陈从事的主要是销售工作,本职工作应是销售,而不是技术开发,所以不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 15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3、是不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光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说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 4、是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光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陈鸿奇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 16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10、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法院判决(二审,广东高院,2006)光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鸿奇是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而没有证据表明曾安排陈鸿奇从事技术开发工作。陈鸿奇离职后从事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自然会运用到其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但并不能因此推定陈鸿奇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结论:涉案发明是非职务发明,应归欧格公司。 17岑杰英案案例二:本案中日昭公司所主张的职务发明为退职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日昭公司既然主张岑杰英申请的zL200320118153.3号专利属于执行日昭公司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理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专利属于与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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