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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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一、企业的现代化一、企业的现代化环境管理模式环境管理模式(一)企业环境管理的模式u GB/T24001管理模式:u HSE管理模式: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模式u QOHSE管理模式: 根据GB/G19001(QMS)、GB/T24001(EMS)、GB/T28001(OHSMS)标准,对三种体系进行整合,建立并运行QOHSE管理体系(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意义1、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2、使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污染预防、推行清洁生产 控制污染排放点,实现达标排放,降低环境事故风险 降低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改革工艺和材料,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改造或更
2、新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利用3 3、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加强管理 改革工艺技术 改造设备4 4、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环境刑事责任、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环境刑事责任(三)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持续改进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总要求、环境方针总要求、环境方针 策划策划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目标、指标和方案实施与运行实施与运行资源、作用、职责和权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限能力、培训和意识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文件文件文件控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查检查监测和测量
3、监测和测量合规性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防措施记录控制记录控制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1、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环境方针应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对遵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2、获取适用于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3、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4、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5、能力、培训和意识;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
4、育、培训或经历。 (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运行控制(1)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运行,以确保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2)运行控制的内容可包括:废气控制、污水控制、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环境相关设备管理、能源管理、资源管理、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清洁绿化管理、污染控制等。(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应急准备和响应:(1)组织应确定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2)组织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伴随的有害环境影响。(3)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
5、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合规性评价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一)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一)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目的1、促进企业重视环境管理工作,自觉遵守环境法规与环境管理制度;2、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组织结构,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强化环境管理质量;3、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企业主要环境负责人逐渐达到职业化,强化环境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水平; 4、加强企业配合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5、改善企业与
6、环保部门及周围社区的沟通与交流。(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作用1、督促企业提高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使环保部门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2、企业环境监督员职责的履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三)企业环境监(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框架督员制度的框架企业环境管理总监企业环境管理总监日常汇报事故报告监督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监督员(水质)环境监督员(水质)环境监督员(大气)环境监督员(大气)环境监督员(固废)环境监督员(固废)(四)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岗位职责(四)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
7、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工作,审核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3、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4、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5、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制度。(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1/21/2)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4、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5、负
8、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2/22/2)6、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7、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8、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9、负责环境统计工作;10、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三、三、 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融合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融合四、合规性评价四、合规性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制
9、度1、依据(1)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第1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43、4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3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9、20、29、34、44、50条。(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 (1)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
10、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2)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单位是否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是否经过批准同意。(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在开工建设前是否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建设单位对已经进行过环评的建设项目满5年后才开始建设,是否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进行了审核。 (二)“三同时”制度1、依据(1)法律环境保护法第26、3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7、7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48、8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69条;环境
11、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15、48、50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0、30、35、51条。(二)“三同时”制度(续)(2)行政法规及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三同时”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是否:环保设施已同时建成;环保设施是否经过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是否合格。(二)“三同时”制度(续)(2)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进行试生产前是否: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经同意后才开始试生产;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是否主体工程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一起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
12、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的申请;试生产需超过3个月时,是否提前提出延期申请。(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1、依据(1)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7、3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4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7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67、7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29、42、49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32、53、68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6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
13、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8、19、20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7、8、9、10条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3)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4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73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7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1、34、44、68(四)、74(二)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5条。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进行新、改、扩建设的排污单位是否在一个月内进行了申报登记
14、工作; (2)企业排污情况发生变化(如检修、维修、技改、原材料发生变化等)是否在变更前15天及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 (3)企业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改变(如事故)时,是否在改变后3天内履行排污变更申报手续; (4)企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后是否进行了申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5)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领取排污许可证; (6)是否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7)企业是否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四)排污收费制度、依据(1)法律环境保护法第28、3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4
15、、4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6、7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51条。(四)排污收费制度(续)(2)法规及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排污收费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向大气或者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时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排污费; (2)企业在直接向水体和海洋排污时是否按照国家的要求缴纳了排污费;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4)企业是否以不符合国
16、家规定的填埋方式处理了危险废物,而没有缴纳排污费; (5)企业是否不具备减免条件而申请了减免,是否不具备缓缴条件而申请了缓缴 。(五)达标排放制度1、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4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74、30、31、32、76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9、33、34、35、36、73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28、43、44、59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月)第7、16、17、27条;相关的排放标准。 (五)达标排放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SO2排放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总
17、量控制要求;有些省对工业粉尘、烟尘也有总量控制要求。)(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中COD、氨氮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达标排放制度(续)(3)企业排海陆源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要求; (4)环境噪声是否达标排放。在城市范围内的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合规性评价四、合规性评价企业对污染防治法遵循企业对
18、污染防治法遵循 情况的自我评价情况的自我评价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 (一)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13条)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 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二)企业在煤炭开采和工业生产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燃料1、企业在开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时是否配套建设了煤炭选洗设备;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停用高污染燃料 ;3、企业是否在城市管网覆盖地新建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
19、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选洗设施,使煤炭中所含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24条)2、政府划定的禁燃高污染燃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25条)3、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8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三)企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等污染物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1、企业在向大气排放粉尘时是否采取了除尘措施;2、企业在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时是否采取了密封等防护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
20、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6条)2、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42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四)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尾气是否采取防治措施1、企业在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时是否采取了脱硫措施; 2、企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时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3、排放恶臭或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
21、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38条)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37条)3、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40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五)建筑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单位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扬尘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的措施。(43条)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六)餐饮服务行业是否采取了
2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从事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是否采取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44条)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一)排污企业必须达标和达到总量要求排放水污染物1、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否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否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9条)2、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18条)3、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条)二、企业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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