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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目的实现全区垃圾统一管理,确保区内环境卫生无死角,垃圾清运满足顾客需求。2 职责2.1分管领导对垃圾清运过程负领导责任。2.2垃圾清运队负责垃圾清运的组织实施和管理。2.3环境卫生督察科负责垃圾桶清擦保洁的组织实施和管理。2.4业务科负责垃圾清运的监视和测量。3 管理程序3.1局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将辖区内垃圾清运和垃圾管理政策、法规允许的垃圾有偿清运工作,交由垃圾清运队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3.2垃圾清运队负责垃圾清运的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3.3环境卫生督察科负责垃圾桶清擦保洁的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3.4范围:环翠区管辖区域3.3.1辖区内的公共生活垃圾清运。
2、3.3.2局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和自然村达成有偿清运协议,形成的垃圾代清运业务。3.3.2.1收费部门与代运单位达成协议后,填写新接收垃圾代清运单位移交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转垃圾清运队。3.3.2.2垃圾清运队接到移交单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定点时间,由收费科预约代运单位,共同到现场勘察、定点,确认垃圾点是否适宜车辆作业,垃圾桶是否达到作业要求。确定后垃圾清运队队长在移交单上签字认可,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垃圾清运。3.3.2.3垃圾清运队在实施垃圾清运过程中对代运单位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和清运频次做进一步核定,并与协议相对应,将垃圾量超出协议规定的代运单位或在清运过程中发现垃圾容器
3、购买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便于作业、丢失、损坏、外表脏等严重影响清运服务质量和市容景观的问题填写在垃圾代运信息反馈单上,每月5日前提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3.3.2.4收费部门接到垃圾代运信息反馈单后一周内回复协调结果。3.3.2.5垃圾清运队每半年进行一次垃圾代运情况普查并报业务科。新接收代运单位情况在组织清运一周后报业务科。3.3.3辖区内垃圾容器清擦保洁和局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和自然村达成有偿代清擦保洁。3.4垃圾清运3.4.1垃圾清运队根据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内容,将垃圾清运分为若干个作业车组。3.4.2质量标准垃圾日产日清,车走场清,垃圾容器周围3米净,垃圾容器外体净,容器内的垃圾
4、不超过容器容积的90%,垃圾桶盖关闭率在80%以上。3.4.3压缩车作业组:3.4.3.1作业方式:垃圾桶密闭收集,压缩车密封运输。垃圾清运队根据单车运输能力核定垃圾量划分清运区域。各车组按设定的区域、时间、路线、频次进行清运作业。医院、车站、码头等产生的垃圾被视为特种垃圾,采用专车专人密封压缩运输至特定地点;装运场所、作业车辆严格消毒,装卸工人作业期间穿防护服。3.4.3.2作业频次:垃圾日产日清,重点区域每日清24次。一般区域垃圾上午和下午各清运一遍,重点区域垃圾上午清运2遍,下午和夜间各清运一遍。代运垃圾按协议要求的频次清运。3.4.3.3作业时间:作业时间:5:0017:00,第一遍:
5、5:008:00,第二遍:8:0010:00,第三遍:14:0017:00,夜间:19:0023:00(夏季随夜市结束时间进行调整),第一遍作业时间随各车组工作量大小而确定。3.4.3.4内部管理:分级管理、逐级汇报(详见下图):队 长副队长 调度员车组组长驾驶员、清运工垃圾清运分级管理图a队长负责垃圾清运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上传下达,每日要对垃圾清运工作巡回检查督导,并记录。超出职能和权限范围的问题应向分管局长请示汇报。b调度员负责本班内日常工作的安排和调度,按规定的程序和质量标准来调度人、车、设备,当有变更或垃圾清运出现异常问题时,必须马上向队长请示和汇报。调度员对本班清运工作不定时
6、检查指导,检查情况记录在队日常检查工作记录。c各车组配备驾驶员、装卸工,实行定人、定车、定岗、定责。当班驾驶员(即车组长)负责日常清运工作的自我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各车组工作日志,发现应急问题立即向班长汇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队长汇报。d每天早晨4:50,调度员安排当天工作,5:00调度员随作业路线巡回管理,7:30:队长、副队长、调度员开碰头会,交流前一天和当天早晨发现的问题,并安排落实。e应急问题处理:发现者现场纠正,超出权限和能力的马上逐级汇报,纠正到位。3.4.4垃圾桶清擦保洁3.4.4.1作业方式:人工清擦保洁,一日两擦巡回保洁,确保垃圾桶(房)周围3米以内整洁。3.4.4.2作
7、业时间:第一遍5:3010:00,第二遍13:0016:30(作业时间随季节适当调整)。3.4.4.3内部管理a班长负责上传下达并组织落实科长交办的临时性工作。b班长每天至少对辖区垃圾桶清擦保洁进行巡回管理一遍,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重大问题或超出职能范围的及时向科长汇报,并做好检查落实记录。c每月8日,班长参加由科长主持召开的全体保洁员会议,公布平日管理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工作要求。d一线生产信息反馈程序:一线生产信息内容:辖区内垃圾容器周围乱扔乱倒垃圾。向垃圾桶倾倒建筑垃圾。垃圾桶设置不合理或清运漏点造成的垃圾桶周围满溢情况。垃圾桶的坏损丢失情况。垃圾容器是否移位。保洁员、清运工
8、作业过程中发现的 班 长 副科长 队长 巡回管理中发现或保洁员、清运工反馈的垃圾清运逐级汇报图3.5监督检查3.5.1频次3.5.1.1业务科每月组织两次生产业务考核。3.5.1.2垃圾清运队和环境卫生督察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考核。3.5.2依据:生产业务考核办法。3.5.3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人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跟踪验证,并做好记录。3.5.4月底,垃圾清运队和环境卫生督察科对三级管理两级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发生的频次进行汇总分析,提报业务科。3.6改进3.6.1垃圾清运队和环境卫生督察科建立监督检查、来人来信、行风热线、城建12315和上级检查等反映的问题及整改落实
9、情况记录台帐。3.6.2垃圾清运队每季度对垃圾代清运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调查,并做好统计分析。了解代运户对代运服务的满意程度和预期需求,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3.6.3垃圾清运队负责对监督检查、内部巡回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来人来话来信、行风热线、城建12319和上级检查等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整改效果反馈到相关部门。4 相关支持性文件4.1外部文件4.1.1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1.2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4.1.3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4.1.4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4.1.5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4.1.6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
10、综合整治标准4.1.7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4.1.8威海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4.1.9威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2.10关于对市区垃圾清运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市建委、公安局)4.2内部文件4.2.1生产业务考核办法5 相关记录5.1各车组工作日志5.2队日检查工作记录 5.3队考核小组月考核工作记录)5.4队生活垃圾统计表5.5社会反映情况记录5.6新接收垃圾代运单位移交单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区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步伐,控制二次污染,改善城区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
11、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垃圾是指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内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在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或拆除、修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本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清运城区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城管局负责本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戈仙庄镇、谢炉镇、桥东办事处、羊绒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区垃圾清
12、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清运、偷倒、乱倒城区垃圾。第六条 清运城区垃圾实行核准制度。第七条 申请城区垃圾运输核准(包括城中村雇用的垃圾清运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清运城区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二)清运车辆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载机械装置或密闭的苫盖装置。第八条 清运城区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应当做到:(一)按指定地点装载和倾倒;(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车体要干净整洁,不得带泥污染路面;(五)随车携带城区垃圾运输核准证。第九条 清运
13、城区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雇用的垃圾清运队),应当在规划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倾倒,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第十条 产生大量垃圾愿自行清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五日内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等事项,办理清运手续,与县城管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2元/吨。产生大量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委托县城管局垃圾处理公司清运的,实行有偿清运,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处理费30元/吨。第十一条 城区规划范围内各城中村所产生的垃圾愿自行清运的需到县城管局备案,办理清运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
14、垃圾处理费2元/吨。委托县城管局垃圾处理公司清运的实行有偿清运,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处理费30元/吨。第十二条 未经县城管局核准而运输城区垃圾的,由县城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暂扣清运车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将医院、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城区建筑或生活垃圾内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内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垃圾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城中村经批准进行垃圾清运,因清运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5、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抛撒、遗漏,清运车辆带泥污染城区道路的,由县城管局责令其清扫干净,并按抛撒污染城区道路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1- 5元罚款。第十七条 为规范垃圾清运工作,城区居民应在早7点前、晚7点后,按县城管局指定的垃圾点倾倒垃圾。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由县城管局暂扣清运工具,并处以8-50元罚款。第十八条 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县城管局设立垃圾处置奖励基金,对检举、揭发乱扔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50-500元奖励。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