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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党内法规以及*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运作。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第三条 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和决策程序一、由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一)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审议,提交上级党委审批;(二
2、)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党组织委员会审议,提交上级党委审批。二、由党组织参与,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事项:(一)公司章程的修订;(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公司的基本制度制定、修改;(四)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要业务调整等战略决策事项; (五)公司各机构设立、撤销、合并;人员编制及对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范围;(七)企业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支出计划、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企业经营项目的经营性资产处置、参股、
3、控股、重大收购等对外投资活动;(九)企业人力资源计划,包括基本工资、奖励、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员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征求员工意见;(十)重大技术改造、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十一)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和决策程序: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职能调整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按照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一、公司中层正、副职(
4、含经理助理)管理人员,以及委派到外埠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委派推荐至外埠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范围和决策程序。以下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董事会审批,党组织参与决策。(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三)企业从事证券、期权、期货等高风险性金融业务;(四)企业对外抵押、提供担保或代开信用证;(五)重大固定资产购建;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对外租赁;5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第六条 大额资金运作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5、是指按规定公司领导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下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董事会审批,党组织参与决策:(一)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含固定资产修缮)、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500万元以上;(二)超过年度预算购建固定资产(含固定资产修缮)、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30万元以上;(三)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其它有息负债方式进行融资的;(四)股权投资,包括新增股权投资,追加股权投资,改变股权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等;(五)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及理财业务;(六)进行股权融资如增资、扩股及相关活动;(七)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处置、出售;(八)
6、进行债权债务的重组;(九)对外(指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提供抵押、担保,代开信用证等;(十)对外提供捐赠(捐款)、赞助;(十一)公司资产(不含所持国有股权)报废、报损计提减值准备、核销、处置、盘盈盘亏处理、调拨等100万元以上; (十二)按照财务审批及联签管理办法规定的所应研究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集体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征求党组织意见,实行会议研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三)民主决策原则。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扬民主、
7、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四)科学决策原则。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做好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及决策后的评估工作,防控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务实高效。第八条 会议决策(一)研究三重一大具体事项时,党组织参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的讨论,决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依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董事会依据董事会规则议事。(二)议事表决: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行上会决策。(三)材料报送:上会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汇总,并按规定时限提前印
8、发并送达参会人员。(四)存档备查: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意见、结果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落实人员。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研究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照党、政分工落实到各层级人员,逐级落实责任;负责纪检监察的组织或人员,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9、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并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追究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定、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将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五)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别或并行给予处置:(一)个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北京市*公司批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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