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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
2、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
3、形:(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第七条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第八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一)利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的观点来否定他人的商品,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商品的
4、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标志为自己的商品作陪衬宣传;(四)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误导消费者的;(五)其他贬低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第九条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条广告使用科研成果或统计、调查、文摘、引用语等资料的,应当准确、恰当并标明出处,不得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误导消费者。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区(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5、市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定过程中,市、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先征得建设(市容、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
6、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五条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再另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区(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
7、证。第十八条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第十九条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第二十条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第二十一条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
8、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第二十二条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区(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刷时间;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明“广告”字样。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第二十四条禁止编印、发送报纸形式(有固定报头、开版、连续出版)的印刷品广告。第二十五条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
9、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遗失当事人报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收受贿赂的;(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