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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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培训讲座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监察室 张旭升本讲义主要内容u本讲义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5.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
2、义上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主席令第4号)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安全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
3、令第493号)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规章 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u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2
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经营单位安全职责:经营单位安全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u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
7、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条规定的意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的权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具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正是要通过明确职责,达到提高和加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
8、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 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人员; 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等。 本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未面面俱到,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略,本内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祥讲。)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
10、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11、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
12、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2006年)规定: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
13、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14、办法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第七条 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15、、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因此,特殊工种发证机关有四个,即:1.公安
16、部2.交通部3.质检总局4.国家安监总局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唯一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须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17、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
18、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
19、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电财2008209号)规定:一、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支出1、“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危险工程项目观测、基坑及危岩支护、防排水措施、防护栏、警示灯、等防护、防滑设施等。2、施工场地各种安全围挡
20、设施(包括夜间警示灯等设备和防护人员)。3、施工临时用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TN-S系统配电线路的中性线及所用配件、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防雷电装置、落地式变压器周边防护、配电箱(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自备用电源防倒送电装置、危险处所警示灯以及36V低压用电系统、小型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提升设备、作业车、架线车、吊车、架桥机防脱钩、限位等安全装置,小型机械、设备防护网、罩等设施,设备接地等安全装置。5、隧道工程施工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等危险气体监测设备、应急排水设备、瓦斯检测等
21、设备、有害气体防暴性设施、装置等设备。6、地质监控设施及措施。地下缆线、管道探测设备、地质监控量测设备、钻探等超前预报设施及相应措施。7、高处作业防风、施工作业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8、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9、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10防治边帮滑坡设备及措施。滑坡体位移观测、松动危石处理、支挡结构、高边护坡施工脚手架、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及措施。11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栅、护栏等。人员上下爬梯、脚手架和模板防倾、防倒、防沉措施,作业平台、通道脚手板、防护栏、网,高处作业防护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
22、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2、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拦挡等设施。13、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及安全文明施工。企业标志及安全宣传标语、五牌一图,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材料、构件、料具码放悬挂标牌,应急指示路标等。现场围挡、排水实施、工地现场绿化、办公区绿化,扬尘物、水泥等建材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三防”管理,现场防火、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废水排放处理,防噪防尘等措施。14、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施工临时通道、便桥维护及标识等安全设施。15、安全防护通讯设备。施工防护用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音
23、响设备、音响信号器材工具、指挥通讯设备和无线器具,包括:信号旗、信号灯、响墩、火炬、各类警示牌、对讲机、电话、短路铜线、喇叭等,施工道口安全防护及设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6、铁路大型专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急备品、备件等。包括:轨料、道碴装卸和搬运所需安全装置,轨节运输防溜器材、止轮器等安全装置,临时线路和铺架基地的信号装置、安全线、车挡等安全设施。恒张力架线车安全锁闭系统、电气检测车安全设施及相应备品备件等。17. 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支出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
24、等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3、急救药箱及器材。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备品、备件以及现场标识等。5、救生衣、圈、船等。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7、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护手套、防寒服、雨鞋、雨衣、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护听器、防蚊防暑防晒防寒护肤用品、女工卫生费等,从事特种作业、尘毒作业、炊事人员的定期体检费。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三、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2、聘请
25、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2、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深水作业、城市内和土石方大爆破工程、铁路一级以上大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评估、审查费用,施工单位对危险源、事故隐患降级整改、监控费用。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录像片等资料,举办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展览,设立陈列室、教育室、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专题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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