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钢结构)(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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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合肥建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景德镇近现代陶瓷工业遗产综合保护开发项目A、B、C区钢结构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50号(原宇宙瓷厂)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A1、A2、A3、C1、
2、C2、C3、C5、C6、C8、C11、C15楼号钢结构(梁、柱、楼梯等)的深化设计(出图及计算书)、制作(含除锈涂装、防火涂料)、运输及安装 。 二、 分包合同价款(暂定):大写金额:人民币 壹仟柒佰叁拾万 元整,小写: .00 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综合单价,闭口包干(详见附件分包人的报价单)。三、 分包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4 年 05 月 20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0 天。分包人必须根据承包人节点工期要求,落实好各项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调配工作,不得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工期的调整而增加任何额外
3、的费用。四、 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 分包人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承诺书及其他附件;4. 除工程价款及与造价、付款有关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
4、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十、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分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的充分授权)、施工本工程的相应资质、能力,并承诺提交给承包人的资格、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及授权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十一、 合同份数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15 日;合同订立地点: 上
5、海市宝山路888弄12号303室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各执二份,正本不得省略通用条款,副本可以省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对正副本均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生效。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分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
6、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
7、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和项目管理能力。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
8、包人之间签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
9、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场所。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10、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
11、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7. 履约担保:指分包人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 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 本合同专用条款;(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
12、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
13、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 图纸4.1. 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
14、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2.
15、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 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则视为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于赔偿。6.2.
16、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
17、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及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既未提出书面申告又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则应视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7.4. 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
18、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回复。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 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
19、交报告。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应予同意,并承担因分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造成的一切损失。8.6. 分包项目经理应配备与所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与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经验的、数量与岗位足够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应对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及时报承包人处备案。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项目经理撤换不胜任的管理与技术人员。9. 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
20、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约定的费用。(4)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专用条款约定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和通道的除外。(5) 负责对整个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策划、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监督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6) 承包人应做
21、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 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经承
22、包人再次批准,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 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 分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管线建筑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6)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
23、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可能的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 分包人应将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已实施和准备实施的工作包括计划和结果以承包人项目经理所要求的方式、时间和载体向承包人报告。(9) 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经济、信誉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所有损失。11. 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撤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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