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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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附件2第一部分 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与咨询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服务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地点:广州南站 工程规模: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地面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三部分内容。1、地下空间主体工程:由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库、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2、设备用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组成。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4万平方米。2、市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组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管线迁改、绿化照明迁改、管廊工程和市政道路重建。3、地面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包括南站中轴广场地面的景观绿化、城市广场工程、绿化及景观工程核心区中轴沿线地面。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结(决)算阶段等造价咨询、过程投资控制工作。序号阶段工作内容1设计阶段1.负责审核并协助完成初步设计概算评审。2. 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提出工程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和各阶段造价限额指标。3. 负责对设计中采用的主材
3、、设备等提供市场信息,进行方案比较,提出优化建议。4. 负责协助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5. 负责参加设计方案论证会议、工程图纸会审、变更论证等专题会,提出造价专业意见。6.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工程成本预测和资金流量预测分析,以作为进度和成本控制的目标;随设计的深入定期分析工程成本、定期修正资金流量预测。7.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清单计价模式等各类造价管理文件。2招标阶段1. 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或预估。2.负责根据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包括各标段工程(所有各类标及各标段)承包内容、界面,按业主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预算,对合同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解决办
4、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招标人参考。办理市造价总站的招标控制价备案。3.负责根据设计单位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编制设备、材料询价清单。4.负责对中标人的经济标文件或报价书等进行分析和汇总,形成造价咨询报告。3施工阶段1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各类造价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款支付程序等并定制专门的合同管理支付系统平台。2. 制定项目总体投资进度计划,根据实际进度与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和修正项目投资进度计划。3.负责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含编制方案及实施计划),初步审核工程量与进度款。4. 负责协助第三方的合同索赔处理,参加合同变更谈判,负责处理合同变更,维护业主
5、的合法权益。5.负责建立支付台账、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动态投资台账,负责每个季度提交工程结算价预估分析。6.负责定期召开造价控制会议,集中会审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预算,确认变更价款。负责每月提交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影响分析,及成本控制报告。7.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对施工方案、材料选用提供成本控制建议。每月提交人工机械主材设备价格造价影响分析。4结(决)算阶段1. 负责按业主要求编制结算管理文件,配合业主开展过程结算。2.负责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对单据并及时归档。3. 负责工程结算初审
6、工作,提交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4. 审核其他费用,出具审价报告。5.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建立结算台账。5其他1.负责组织相关造价控制评审会议,包括邀请相应的经济专家。2.视情况邀请高级经济顾问对造价问题进行咨询把关。3. 征地拆迁、管线 、绿化迁移及其他标段的造价审核工作。4.业主安排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报酬:暂定金额 ¥ 元(大写: 元,含税金),具体参照专业条款第 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文件的组成和解释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在实施过
7、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标准条款;本造价咨询工作的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定额标准等。四、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期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五、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造价咨询业务。六、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八、本合同正本两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委托人) (咨询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
8、理人: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年月日 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
9、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
10、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
1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
12、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
13、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4、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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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造价 咨询 合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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