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及解析(共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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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司法部答案】:D【考点】:基金会法人的设立及变更程序【解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尽管本题中,甲是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出资人,乙是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均无权决定改变其宗旨和目的。因此AB两项错误。尽管该基金会
2、是由家庭财产捐资设立,但设立后该财产即属于基金会法人财产,其变更宗旨和目的不需经家庭成员决定,因此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改变宗旨和目的属于变更基金会章程载明事项和登记事项,因此需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因此D项正确。2、【司法部答案】:C【考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甲可要求
3、变更合同即减少价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如果甲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A项说法正确。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时该合同即被变更或者撤销,而非当事人致函到达对方后即被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项。3、【司法部答案】:D【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的变更与撤销【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与乙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国有企业被骗,并非属于本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乙国有企业在这一合同中属于平等主体,而非代表国家利益,因此AC项错误。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乙企业作为受欺诈一方,可选择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4、【司法部
5、答案】:D【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代理权的授予【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陈某购买不超过50万的软件,尽管陈某是网络奇才,但该合同不是针对其网络能力,而陈某的年龄、智力等状况明显与较大数额的买卖交易能力不适应,因此该合同因其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因此BC两项错误。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委托、雇佣等)为必要条件。因此其效力不因委托合同的效力受影响,故A项错误,D项正确。5、【司法部答案】
6、:A【考点】:不动产变更登记、善意取得制度【解析】: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本题甲乙之间的协议实际为委托合同,即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购买房屋的事宜。因此C项错误。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7、,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乙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D项错误。6、【司法部答案】:A【考点】:埋藏物的所有权【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为发现埋藏物的情形,因此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
8、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丙在发现甲祖父的埋藏物后转让给不知情的丁,根据上述规定,甲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A项正确。乙并非该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错误。丙丁的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对所有权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9、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因此D项错误。7、【司法部答案】:D【考点】:合同的效力、抵押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本题不存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A项错误。乙向丙借款系乙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因此该债务应为乙的个人债务,而非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甲对该借款不应承担连带
10、责任。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房屋为甲乙共有且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享有所有权,丙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妨害了其物权,故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因此D项正确。8、【司法部答案】:C【考点】:债的担保【解析】:甲乙关于质权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担保合同有效。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11、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因此甲作为债权人,享有红木的质权,丙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取得质权。因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红木,实则为甲占有红木,故甲取得质权。因此C项正确。甲丙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丙当然可代理甲占有红木,甲也可取得质权。因此D项错误。9、【司法部答案】:D【考点】:委托合同【解析】: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题中乙委托甲代购彩票,二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因此A项错误。甲乙二人之间也非合作投资关系,因此B项错误。委托合同的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而非
12、按贡献大小划分,因此C项错误。甲虽改变了乙的委托指令,但甲作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甲。因此D项正确。10、【司法部答案】:D【考点】: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双方应履行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此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无法构成“对价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A项错
13、误、D项正确。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乙公司并不存在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项错误。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乙公司未履行的并非是
14、主要债务,而是交付说明书的附随义务,且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不得解除合同。因此C项错误。11、【司法部答案】:D【考点】: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甲出卖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并未构成重大违约,因此乙不得以此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此A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乙不得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因此B项错误。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
15、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甲作为出租人,出卖房屋之前未通知承租人乙,因此甲侵犯了乙优先购买权,丙并非是侵权人。故C项错误。乙可以甲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甲主张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12、【司法部答案】:D【考点】:物权凭证、善意取得【解析】:物权凭证必须准确载明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提货期限等,取得物权凭证即标志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本题中面包券是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A项错误。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因此B项错误。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
16、,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若某顾客善意取得该面包券,则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因此D项正确。13、【司法部答案
17、】: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支付100万元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并实际履行了与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正确。故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方某作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李某支付的100万元,于法有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B项错误。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李某作为债权人即使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但其对于张某提供保证的合同并未否认,并履行了借款义务,表明李某接受张某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方某不履行还
18、款义务时,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抵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刘某愿提供抵押,李某接受其抵押担保,因此刘某有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故D项错误。14、【司法部答案】:C【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题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违反该规定,其合作施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19、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借用甲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所签的建筑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题意,施工队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不得拒绝支付,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5、15、【司法部答案】:C【考点】:居间合同【解析】:合同法
20、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实为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A项说法正确。居间人甲公司经刘某的授权可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B项说法正确。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应选C项。16、【司法部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保护【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21、,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甲乙对该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规定,甲上传作品至自己博客的行为,并未侵犯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A项错误。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的行为并未侵犯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B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
22、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且未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因此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戊出版社未经乙同意就出版该作品的行为,仅侵犯了乙的发行权,因此D项错误。17、【司法部答案
23、】:B【考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甲临摹的知名绘画作品并非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且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合理使用”。因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
24、,图书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乙对其购买的旧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因此,C项错误。丁购买该唱片仅是对该唱片享有所有权,但唱片著作权人仍享有其著作权,丁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使用侵权了唱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18、【司法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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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司法 考试卷 答案 解析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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